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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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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各地州市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个人: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获得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三年内修满必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方可重新注册登记。必修课程采用面授加结业考试的形式。

  为了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区内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工程师)继续教育定于2009年1月上旬进行。

  一、继续教育对象

  本次继续教育对象为:2003年、2004年、2006年考试获证人员,及其他到2009年底需要重新注册登记的获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1、项目管理;(新疆财大、沈教授)

  2、企业标准化管理。(新疆财大、曹教授)

  3、《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产品质量法》;

  三、报到及培训时间

  报到时间:2009年1月8日(星期四);

  培训时间:2009年1月9日至11日。

  四、培训收费

  每人收取培训费:初级300元/人、中级400元/人(免费提供午餐),资料费、证书费等45元。

  五、培训及报到地点

  培训及报到地点:乌鲁木齐市科学南路北侧309号,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科学院内200米)。

  六、要求、

  1、报名时间:2008年12月26日前电话报名。

  2、请有关单位、个人重视质量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统筹安排好年底工作,及时报名参加培训,以免耽误注册。

  3、学员报到时,需上交以下资料:

  (1)老学员: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2)新学员:带《质量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本人近期1寸彩照1张。

  联系人:肖盛、孙琴;

  报名电话、传真:0991-3844393。

  网上报名:www.xjzjpx.com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质监网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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