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各地州市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个人: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获得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三年内修满必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方可重新注册登记。必修课程采用面授加结业考试的形式。
为了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区内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工程师)继续教育定于2009年1月上旬进行。
一、继续教育对象
本次继续教育对象为:2003年、2004年、2006年考试获证人员,及其他到2009年底需要重新注册登记的获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1、项目管理;(新疆财大、沈教授)
2、企业标准化管理。(新疆财大、曹教授)
3、《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产品质量法》;
三、报到及培训时间
报到时间:2009年1月8日(星期四);
培训时间:2009年1月9日至11日。
四、培训收费
每人收取培训费:初级300元/人、中级400元/人(免费提供午餐),资料费、证书费等45元。
五、培训及报到地点
培训及报到地点:乌鲁木齐市科学南路北侧309号,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科学院内200米)。
六、要求、
1、报名时间:2008年12月26日前电话报名。
2、请有关单位、个人重视质量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统筹安排好年底工作,及时报名参加培训,以免耽误注册。
3、学员报到时,需上交以下资料:
(1)老学员: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2)新学员:带《质量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本人近期1寸彩照1张。
联系人:肖盛、孙琴;
报名电话、传真:0991-3844393。
网上报名:
www.xjzjpx.com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