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08年10月13日发布了G/TBT/N/EEC/217号通报,标题为:委员会指令草案,修订关于化妆品的理事会指令76/768/EEC,使其附件II和VII适应技术进步,涉及防晒产品。
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SCCP)在其2006年6月20日的SCCP/1008/06意见中得出结论,即:尽管4-氨基苯甲酸(PABA)目前允许作为防晒剂使用,但在档案的评估过程中,很显然其很多资料不符合现行的标准和指南。在对4-氨基苯甲酸作为紫外线过滤剂和除紫外线过滤剂之外的用途的进一步评估期间,欧盟收到欧洲化学品行业不再对投放共同体市场的化妆品中使用这种紫外线过滤剂(4-氨基苯甲酸)感兴趣的确认。由于以上情况,欧盟打算通过从化妆品指令的附件VII中将其删除,并且将其列入附件II(“不得作为化妆品组分的物质列表”),禁止使用4-氨基苯甲酸。
此外,在2008年4月15日的意见166/08中,消费品科学委员会得出结论,在化妆品包括防晒产品中使用最高浓度为10%的二乙氨基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险。因此,该委员会已经提议通过删除化妆品指令附件VII中条目28的“c”栏中“防晒产品”的限制,扩大二乙氨基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在所有化妆品中的允许使用范围。
以上各项拟批准日期:2008年12月,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第二十天。提意见截止日期:自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