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开始实施。
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暨召回制度,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有效地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我国更全面地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使用者和他人人身安全与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其中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的严重性更显得尤为突出。从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和国内现实状况两方面来看,都需要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积极介入,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一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经过在互联网和报纸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由各方代表参加的立法听证会等程序,使这项立法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同。相信这个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提高质量水平,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