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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磷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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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农药工业污染,国家环境保护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磷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于2005年4月22日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完善和修改。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拟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该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12月15日前反馈国家环境保护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有机磷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2.《有机磷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环保部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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