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库房中过期食品应如何处理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近日,某市质监局在对辖区内一家饮料生产企业进行巡查时,发现在该厂的成品库内存有超过保质期的纯净水和果汁饮料产品。其中纯净水520箱,每箱20瓶,生产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果汁饮料388箱,每箱12瓶,生产日期为2007年4月14日,保质期为12个月。

  为了避免这批产品流入市场,该局执法人员下达了登记封存决定书,进行了异地封存。在对该案的后续处理中,对该情况应当如何准确定性和查处,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这批超期产品作为成品存放于库房内,应当视其为销售产品,该企业为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方,应当按规定处以停止销售,没收该批产品并处以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批产品虽然是存放于库房之内,但是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显示其是作为商品进行销售的,同时企业负责人解释,由于资金问题,生产车间已长时间停产,此批次产品并未用作销售,所以产品是否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待商榷。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批产品超出保质期,适用于《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八条,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销售,并按其结果分别比对第三条、第七条进行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此类情况适用于责令改正,将企业库房内的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进行封存,并进行督促销毁。

  此案到底如何定性更为准确,敬请各地同仁不吝赐教。也希望通过大家的讨论,为我们的日常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启示。

作者:王学锋 张光伟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