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质监局在对辖区内一家饮料生产企业进行巡查时,发现在该厂的成品库内存有超过保质期的纯净水和果汁饮料产品。其中纯净水520箱,每箱20瓶,生产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果汁饮料388箱,每箱12瓶,生产日期为2007年4月14日,保质期为12个月。
为了避免这批产品流入市场,该局执法人员下达了登记封存决定书,进行了异地封存。在对该案的后续处理中,对该情况应当如何准确定性和查处,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这批超期产品作为成品存放于库房内,应当视其为销售产品,该企业为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方,应当按规定处以停止销售,没收该批产品并处以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批产品虽然是存放于库房之内,但是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显示其是作为商品进行销售的,同时企业负责人解释,由于资金问题,生产车间已长时间停产,此批次产品并未用作销售,所以产品是否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待商榷。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批产品超出保质期,适用于《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八条,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销售,并按其结果分别比对第三条、第七条进行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此类情况适用于责令改正,将企业库房内的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进行封存,并进行督促销毁。
此案到底如何定性更为准确,敬请各地同仁不吝赐教。也希望通过大家的讨论,为我们的日常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