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是继2001年《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领域的又一重要规章。它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以《条例》为母法的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确立。
我国是麻类纤维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其中苎麻、亚麻为纺织企业的精纺原料,黄麻、红麻、剑麻、罗布麻为纺织企业的粗纺原料。从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上掀起了“麻制品热”,成为麻纺织工业史上的兴盛时期。目前,麻类纤维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了重要地位。我国麻类纺织、印染企业已达800余家。固定资产值突破30亿元,对麻类纤维的需求总量超过100万吨。
但是目前,国内麻类纤维经营中仍存在一些质量问题。由于麻类纤维经济价值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惜使用各种手段损害麻类纤维的质量,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地破坏了我国麻类纤维资源,影响了麻制品生产的正常发展。
《办法》再次明确了监督管理体制即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的权限、职责分工模式,明确规定了在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未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办法》还确立了公证检验、质量监督检查和复检等3项制度。
《办法》还特别提出了质量诚信问题,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建立麻类纤维质量诚信监管模式进行了规定。要求“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证检验、监督检查以及核查后的举报投诉情况等,建立相关企业的质量档案”,并根据质量档案等资料提供的情况,按规定对相关企业质量信用进行评定,实行分类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