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工信科简函[2008]62号文“关于开展工业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装备工业司工信装函[2008]26号文“关于开展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委托组织开展船舶工业标准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工作目的
通过对船舶工业标准的清理,修订、整合和废止一批船舶工业标准,提高标准水平,完善船舶行业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时效性,更好地满足船舶行业发展的需要。清理工作中要注意搞好“两个结合”,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结合,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结合。
二、清理范围
1.已批准发布船舶工业现行国家标准和船舶行业标准。
2.民用标准和军民通用标准,不包括军用标准。
三、清理原则
1.对于能够满足当前科研生产管理等需要的标准继续有效使用。
2.对于不能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长期无人使用、与国家标准重复、技术落后的标准要予以废止。
3.对于标龄超过五年,内容陈旧的标准要进行修订,并明确修订计划;对于标龄未超过五年,因技术发展确需修订的标准,也可提出修订计划。
4.对于内容过窄,不易单独存在的标准应与相关标准合并。
5.对于标准内容有少量非重要改变,格式有一定变化,可通过发标准修改单保持标准继续使用的项目,列为修改标准。
6.对新设计无效,已有相应标准代替,但现用产品尚需要的,列为限用标准。
四、清理工作要求
1.标准清理工作对确保标准的有效性,完善标准体系,以及今后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安排起着重要作用,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对待,按时填报。
2.请各单位对本单位主编标准项目表(附件1)逐一进行清理,每项标准填写“主编单位意见表”(附件2),明确结论,并务必填写相应结论的理由。
3.对于清理结论为“修订”的项目,提出修订时间,填写“标准修订计划汇总表”(附件3)。
4.请于2008年11月17日前,将“主编单位意见表”和“标准修订计划汇总表”以电子和纸制形式送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电子文件可通过E-mail发送。每项“主编单位意见表”以该标准编号命名,纸质文件均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5.本通知及附件电子文件可登录中国船舶标准网(www.shipstd.com.cn)网站下载。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标准化综合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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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杨洪杰 石 磊
电 话:010-6218.1130
传 真:010-6217.3540
联系人:魏 伟 李大屹
电 话:010-6218.5172
附件: 1.主编标准项目表
2.主编单位意见表
3.标准修订计划汇总表
4.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