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十五周年纪念日。
10月29日,由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中消协等单位主办的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十五周年座谈会在北京召开,著名法学专家《消法》起草人之一河山、中消协秘书长武高汉、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等法律界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与会专家学者重温了《消法》的立法精神,回顾了《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历次重大事件,论述了《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消法》的修改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编 者
■历数众多“第一次”
与会专家回忆,当初起草《消法》时,一个根本的立法精神是:为老百姓立一部法。改革开放之初,各部门都立了很多法规,多代表部门和行业利益,而真正代表消费者的法规却没有。《消法》的制定,就是想通过立法,让消费者参与到市场监管中来。与其他法规比较,《消法》加大了赔偿力度,巧妙地利用利益机制调动了消费者举报投诉的积极性。《消法》将老百姓最关心的生活细节列入保护范围内,可操作性强,消费者可以直接用这部法的内容来解决实际问题。
与会者认为,《消法》体现了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最高尚的立法精神。它颠覆了传统《民法》上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等基本法律原则,把契约正义精神引入到这部法律当中并作为法理基石。正是这种契约正义的精神,为中消协日后评点霸王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消法》创造性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等基本制度。最可贵的是,《消法》把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列入专门的保护范围,不仅规定农民的生活消费受该法保护,而且农民的部分生产消费也被纳入到该法调整保护当中。
回顾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走过的历程,与会专家学者饶有兴趣地谈起了《消法》实施以来的众多“第一次”。
1995年11月24日,中消协在北京举办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即“王海现象”大讨论。本次座谈会第一次明确了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的立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推动了《消法》第四十九条乃至整个《消法》的落实。
1995年3月8日,17岁的花季少女贾国宇与家人在餐厅聚餐,被爆炸的卡式炉燃气罐炸伤,容貌被毁。法院判决贾国宇获得治疗费等17万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10万元。这是自《消法》实施以来,我国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第一次精神损害赔偿。
此案打开了我国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要求精神赔偿的大门。随后,消费者权益受损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不断出现。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可诉讼主体。该解释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适用到一切人身伤害领域,消费者受伤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再是疑难的事情。
2002年至2003年,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审理并执行了商品房欺诈销售赔偿案,这是全国第一次被执行的商品房双倍赔偿案件。
该案原告为32岁的下岗女工李玉萍,被告是鹤壁市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院通过调查掌握了被告许多明显欺诈的证据。首先,被告所售的商品房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为此,鹤壁市建委在被告售房前已经下发了责令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其次,被告售给原告的商品房销售前已被抵押给银行,申请了贷款;第三,被告售给原告的商品房没有通过验收。以上事实,只要有1个证据具备,就可以定性为开发商销售欺诈,并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判决房产商双倍赔偿。
案情虽然简单,而法院压力却非常大。因为在当时很多问题都界定不明:一是商品房是不是《消法》界定的商品,二是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是不是《消法》界定的消费者,三是被告的销售行为是不是欺诈。
2002年1月21日,鹤壁市山城区法院终于做出了石破天惊的判决,支持原告李玉萍的双倍索赔请求。2002年5月2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房产商的上诉,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房产商不服终审判决,提起申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再审,于2002年12月12日下发了维持终审判决的判决书。2003年7月31日,鹤壁市山城区法院经过艰难的执行,终于将11.7万元赔偿金(加倍赔偿金和原告的其他损失)交到了李玉萍手中。
作为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引起了各界的极大关注,当时有100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商品房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的5种情形。
2007年11月9日,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医疗广告案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院4名负责人被裁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分别被判处一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被称为全国“虚假广告第一案”。
“吹牛也要上税”了。至此,消费者在遭受虚假广告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深入人心。
■消费的积极性不能光靠刺激,更需要保护
与会人员遗憾地表示,《消法》所体现的先进的立法理念,目前仅仅局限于该法自身当中,而很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并未将这些精神充分体现。其根本原因在于重生产、轻消费的观念作祟,如果不彻底加以改变,中国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典,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的状况就不会得到彻底改变。而最终的结果,不光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遭受损害的还有企业的信誉、政府的形象,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今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可谓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次大地震。它反映出的是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具体地说,就是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孰轻孰重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企业走向身败名裂是必然的事。现在一些企业家热心于学习商业计谋、三十六计,其实,学好商业伦理更重要。一些企业宣称要培养消费者对自己的忠诚度,为什么是要消费者忠诚,为什么不讲企业对消费者的忠诚?
我国有13亿消费者,政府讲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已经讲很多年了,但实际上还是没有真正刺激起来。而且,消费的积极性不能光靠刺激,更需要保护,要让老百姓明明白白地消费,放心地消费。现在,人大、政协里有企业代表,有各行各业的代表,独独没有消费者代表。我国有13亿人,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这个最大群体的利益谁来代表?在日本,政府有保护消费者的独立的机构,在许多国家,有专门的研究保护消费者的学术单位。而在我国,无论是政府机构的设置还是学术研究上,都还非常薄弱。
近年来,类似1元钱的公益官司少了,说明我国的立法更完善了。但是更大范围、更大侵害的事件却越来越凸显出来,如公共服务领域和垄断行业的侵权事件,仅靠一部《消法》维权是不够的。
与会专家指出,《消法》实施十几年了,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完善。比如惩罚条款。《消法》第四十九条是老百姓十分熟悉的双倍返还条款。根据该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商家与消费者相比,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消费者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将付出更多的精力。惩罚性赔偿意义在于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对经营者起到告诫警示作用。而《消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太窄,而且仅规定双倍返还过于死板。对于价位比较低的商品双倍赔偿是远远不够的。经营者并不在乎多赔偿的部分,消费者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补偿。所以,是双倍赔偿还是三倍、四倍赔偿甚至更多,应该根据商品价格来灵活掌握。
■建议将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法院、自律型行业协会等内容写入《消法》
与会人士建议,应该将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法院、自律型行业协会的内容写入《消法》中。以前讲企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其实,政府也是第一责任人。这是两种不同的关系。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是民事关系,与政府之间是行政关系。 应建立诚实、透明、人文、勤勉的行政机制,各部门形成执法监管合力,信息共享,消除监管盲区,有效服务于消费者。法院也应该树立服务意识,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比如最近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事件”,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做得很好,实事求是地把消费者维权与敲诈区分开来,防止了消费者遭受更大的侵害。行业自律很重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现在一些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不用,自己做出来的食品不吃,为什么?潜规则嘛。行业要自律,否则,自身难保。
公共服务领域也成为本次座谈会的焦点之一。有人建议,应当明确将接受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消法》的调整对象,公共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的调整应有消费者代表参与,并授权法院对公共服务机构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结合三鹿奶粉事件受害人要求赔偿难的问题,有人建议在今后《消法》修改时,明确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同一侵权案件,受害人只要有一人起诉获胜,其他人就不必再起诉了,只需参照已胜诉的人要求赔偿就行了。即一人胜诉,万人获赔。还有人建议,应参照美国的做法,如果有多个企业在同一市场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粉,应按各自的市场份额,分摊赔偿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