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三部门联合在京召开媒体通报会,就10月17日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相关产品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64号公告)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按照该目录,我国将对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电磁灶、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共六类产品进行能效标识管理。自2009年3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六类产品均必须加施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2008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此次目录的发布,以计算机显示器和复印机为切入点,开拓了能效标识制度在办公设备领域的实施,再次扩大了能效标识的产品实施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先后对四批15类产品实行能效标识制度,包括了家用电器、工业设备、照明器具及办公设备领域的用能产品。
据介绍,考虑到产品种类不同、外观不同,第四批实施能效标识管理产品的实施规则对标识的规格、粘贴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基于第三批产品对能效检测方面良好的实施经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我检测行为的规范,在第四批产品的实施规则中仍然要求“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继续在不改变能效标识实施模式的前提下加强对企业测试能力和实验室的管理。
据了解,2004年8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予以公布,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在我国正式实施能效标识制度。
我国的能效标识制度采用“企业自我申明+备案+社会监督”的实施模式,即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自行检测产品能效,并依据检测结果和相关标准自行确定标识信息;自行印制和粘贴标识,并对标识信息的准确性负责,接受监督检查。
到目前为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办法》已联合发布了四批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实施规则,实施的产品共15类,包括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冷水机组、中小型三项异步电动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电磁灶、计算机显示器和复印机。截至目前,备案企业数量超过800家,备案产品超过5万个型号,初步建立了能效标识目录发布、产品备案公告、实验室备案、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的实施体系。
目前已经对电风扇、电饭堡、计算机、打印机、管形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饮水机、微波炉、制冷展示柜等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开展了研究和准备工作,并计划2009年下半年发布,力争在2010年前覆盖20类以上产品,长期计划中将覆盖40类以上用能产品,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