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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禁止“质量免检”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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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工商总局强调,自该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处理。
  
  工商总局的这一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精神而发的。通知说:“最近,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9号令)。”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出此通知的前10天,曾就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发文严厉指出:“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工商总局10天内连续两次发出严禁不正当竞争的重要通知,而且所发通知中相继出现“从重处罚”、“立即责令停止发布”等关键性词句,充分表明工商总局依法整治非法广告、严惩市场欺诈,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信心和决心。
作者:徐国维 来源:中国现代企业报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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