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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追究生产者也不放过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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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报》2008年10月24日刊载的《销售无证小麦粉该如何处罚》一案,笔者认为应在厘清处罚规则的基础上,追究违法者的全部法律责任。

  销售者存在销售无证、不合格小麦粉违法行为,追溯源头必然涉及生产者,因此,既要追究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又要追究生产者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查处不放过规则”的具体体现。根据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只要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无证生产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就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案情介绍,某县质监局在认定本行政区域内A公司销售的小麦粉为不合格品和无证产品后, 就必须依法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与此同时,还应按照案件管辖的原则,将A公司向C公司进货情况等证据和被处罚的决定一并移送到C公司所在地质监局,以便B市质监局以此为线索,全面调查C公司的无证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小麦粉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该案适用并处规则。并处规则遵循“吸收、相加和加重”三原则。吸收原则指由最重行为罚吸收其他较轻的行为罚,仅以最重的行为罚作为决定罚,其余较轻的行为罚应在分析和归纳基础上,在对逐一行为施罚中体现,但因被吸收而不再在决定罚的合并处罚中体现。该原则适用于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销售、暂扣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对于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违法行为做最后决定处罚时,采用相加、加重原则均无实际意义。相加原则亦称绝对相加,指行政相对人数个违法行为的非法收入或非法所得绝对相加,合并决定的处罚原则。加重原则也是限制加重原则的简称,即罚款额界定在数个违法行为中最高罚款以上,在数个违法行为罚款总和或以内加重。该原则适用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的最终决定。此规则亦符合《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规定。

  显然,根据案情介绍我们得知,A公司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销售无证小麦粉,二是销售不合格的小麦粉。质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按照并处规则准确适用法律。对销售无证产品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对销售不合格小麦粉行为则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但最终的处罚决定是在上述二行为施罚得以体现的基础上,该吸收的就吸收,该相加的则相加,应加重的就加重。行为罚以责令改正吸收了责令停止销售无证小麦粉和水分超标的小麦粉;财产罚中的没收非法所得应为唯一而以实际获利加以确定;罚款则为二行为中最高罚款额之上至二行为分别罚款累计之和以下之间确定。

  对A公司销售不合格小麦粉的处理时还应遵循《产品质量法》第55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换句话说,若A公司依法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了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又采取措施,保持了销售的小麦粉质量,证明水分超标为生产者所为时,质监局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其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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