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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体检的“电子眼”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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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检定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测速得出的结论,该不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6月15日,北京一喻姓驾驶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撤销以超速为由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目前已经受理此案。

2004年8月22日,喻先生驾车行驶在顺平路上时,被电子眼(即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拍摄下超速记录。2005年6月13日,顺义交巡支队向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喻先生要求交通执法部门出示拍摄其超速电子眼的周期检定证明,对方未能出示。

喻先生认为,没有经过法定检测的电子眼,其所拍摄的超速记录没有法律效力。据此,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受理。

据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东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被列在第30项。

王东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喻先生说,他在调查中得知,顺义区计量检测所并没有开展公路速度监测仪的周期检定工作。负责全市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工作的检测机构,2004年也没有在顺义区开展针对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的周期检定工作。

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执法站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是内勤,“对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需要检定的事不明白。”

作者:韩维阳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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