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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春县出台奖励措施推进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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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获得国家注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且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担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且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作者:佚名 来源:泉州质监网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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