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在对一起进口设备未经检验擅自使用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企业在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时,因格式合同中对方的免责条款而损害了自身权益。
在认真研读多份委托合同后,该局发现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通常会注明:“委托人必须确保实际进口的货物与单证上的货物名称、价格相符,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进口设备若为国家法定检验商品,委托人必须在上述进口设备开箱装机前,凭受托人提供的有效商检单证主动去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否则,由于委托人不主动申报当地商检手续而引起的罚款等一切不良后果及损失均由委托人承担。”
而此类条款将报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到委托人一方,规定了诸多委托人的义务,却对受托人应何时、以何种形式提供商检单证,应当如何准确申报货物情况等很少甚至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在与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密切关注以下问题:对进口法定检验商品,受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何时、以何方式将有效的商检单证提供给委托方,并办理相关的告知、交接手续。如因受托方原因,未及时提供,受托方应承担责任。委托方在与代理公司进行手续交接时,应注意对有关单证进行留存。
同时,检验检疫部门也建议委托人加强对《商检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自身维权意识,从源头上避免因不熟悉政策法规和疏忽等原因而出现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