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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加大技术法规立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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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法规作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贸易技术措施,是WTO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之一。欧美日韩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技术法规的制定,其技术法规体系十分完善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技术法规管理运行机制,对提高各国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国家相关工业的发展和维护生态环境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与此同时,技术法规又构成了影响建立共同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它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要求,技术法规是把“双刃剑”。

  我国加入WTO报告书中已承诺,将按照TBT协议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这两个术语,并使所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议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核心的贸易技术壁垒屡见不鲜,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贸易技术壁垒的挑战,建立并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是形势的需要。

  首先,由于关注点不同,WTO、ISO及其他国际组织对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赋予的内涵不尽一致。在我国法律界或法学界并未明确“技术法规”的概念。因此,本文首先对WTO、ISO及我国赋予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其特点、差异和相互关系,标准与技术法规相互作用的机理。标准对于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支撑作用;而技术法规的实施客观上推动了标准的应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综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与WTO/TBT相比较,我国对标准的定义中暗含行政权力色彩,标准之所以能够“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是因为“主管机构的批准”和“以特定形式发布”,在这个前提下标准的地位类似于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一种技术性的文件。我国在GB/T20000.1-2002中赋予技术法规的定义引用了ISO/IEC指南2关于技术法规的定义(并不是WTO/TBT的定义),这个定义有意强调并揭示了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该定义与WTO/TBT的定义不同,后者有意强调了技术法规的强制性和管理性内容,如此定义是与WTO更看重“技术法规”对于贸易的影响因素有关。因此,我国应该按照WTO/TBT的要求赋予技术法规和标准新的内涵,并按照新的定义内涵建立完善技术法规体系。

  其次,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属性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按照法律效力和内容,我国强制性标准就是技术法规。因此,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反映了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本文依据我国定义的标准属性的变化,将这一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标准全部强制阶段(1949~1989年),以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为标志,这时期的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必须强制执行;二是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阶段(1989~2000年),以《标准化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规定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三是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阶段(2000年至日前),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标志,明确了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内容的范围,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明确了制定强制性标准的程序,特别是按照WTO/TBT协议的要求,向成员通报及公告、发布的规定。这一阶段制定的和清理整顿之后的强制性标准愈来愈向符合TBT关于技术法规要求的方向转化,这是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建设的转折点。

  第三,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主要表现在“技术法规”的法律地位、标准的市场属性在我国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按照WTO/TBT协议的要求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定义),技术法规立法上的不协调、不统一,以及立法缓慢、滞后,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支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需要。

  第四,笔者提出了完善技术法规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构想。认为首先应建立协调的技术法规管理运行机制,避免各自为政,由国务院发布一个约束技术法规制定活动的决定或行政法规,明确技术法规的概念,制定的目的、范围和原则,协调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复、矛盾和冲突,提高技术法规质量。技术法规体系在我国立法体系上不宜单独设立一个层次,应融于整个立法体系中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层次顺序自上而下形成配套体系,并采取技术法规加标准的模式,控制技术法规调整的范围,然后分行业、分类别制定技术法规。将现行强制性标准调整为技术法规的两个方向,建立起自愿性标准体系并为技术法规所引用。技术法规建设是一项宏观、系统配套的工程,特别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从来没有真正建立起技术法规概念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诚然,这与我国过去实行的计划经济政策不无关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尤其是加入WTO后,为了适应全球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的经济法律法规,才不至于被淘汰出局。

  通过先进、科学的技术法规体系为本国的对外贸易和国内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既有利于市场经济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建设法制健全的和谐社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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