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食品安全立法能否防止“三鹿事件”重演——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作出八项修改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周婷玉、张景勇、邹声文)民以食为天。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令世人震惊,也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关注。人们在为“三鹿事件”痛心的同时不禁要问:用什么才能保证我们最基本的需求——吃的安全?食品安全立法能否防止“三鹿事件”重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23日指出,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重点做了8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突出全程监管 强调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及沟通配合
“三鹿事件”的调查发现,问题奶粉是因在原奶收购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然而事件发生后,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却不明确归哪个部门监管,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是一个空白。
一些地方分段监管中存在各个环节之间分工不严格、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以上这些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说,草案二审时,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应该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三鹿事件”后,整个社会对建立一个能够真正确保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的监管体制的要求就更高。
“为真正实现有效的监管,防止这类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应从法律制度上堵住监管漏洞,建立一个依法行政、协调高效、权责一致、问责明晰的监管体制。”这位负责人说。
尽快尽早控制事故蔓延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有媒体报道,早在今年3月,就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9月份才开始作为一个问题来处理。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
刘锡荣说,为便于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应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有关人士指出,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属于前端性的制度,是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技术性、基础性制度。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制度。
这次草案特别强调,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卫生部门要及时调整风险监测计划,监测风险苗头;同时强调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后续检验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按照草案要求,一旦发现食品隐患,就要立即采取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如果预警制度能起到有效作用,三鹿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不会蔓延到那么严重的程度,造成那么大的损失。”有关人士说。
强化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修订和使用监管
三聚氰胺是一个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是导致“三鹿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其中还特别增加两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改,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有关人士认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新的规定,即使是无害的物质,目录中没有列出,也不允许添加到食物中。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强调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
三鹿集团从今年3月份开始就陆续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消费者投诉,集团也开展了一些调查,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直到9月份三鹿集团才召回部分市场产品、封存还没有出库的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发现自己的食品有问题就应当主动召回。销售的经营者发现问题,就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召回。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为此,草案三审稿在规定企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要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规定。
草案同时还强调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草案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食品检验
三鹿集团曾是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这次“三鹿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检验手段的失效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有关人士表示,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监管部门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在质量安全面前,大小品牌应该一视同仁,对大品牌的监管甚至应更严,因为品牌产品影响力越大,受影响的人也就越多。
食品安全标准应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标准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一些行业性的标准组成。
针对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为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
有关人士指出,上述规定一方面可以防止各标准之间互相打架,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出现一些对保障食品安全没有作用的标准。据介绍,现行的一些规定如馒头必须是圆的、元宵直径必须有多少厘米,像这样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没有作用。
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
这次“三鹿事件”中,一些大的乳制品企业因为生产规模发展迅速,自产奶源难以满足生产,于是大量从农户、散户手中购进奶源,导致质量难以监管。
不仅乳制品行业如此,在整个食品行业中,大量散在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都是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最多的地方。
食品安全法草案已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是我国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约占生产企业总数的25%,食品小作坊占了大多数,而它们又是许可制度延伸不到的,因此要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来保证食品的安全。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加强监管。
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强调报告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有比较完善的规定,甚至规定报告必须在多少小时内进行。但“三鹿事件”中有关方面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针对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草案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按照草案规定,重大事故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涉及两个省份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草案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