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北京市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3.0.5、5.2.1、6.4.3(1、2、3、4、5、6、7、8、9、10、11)、7.1.2、7.2.2、7.4.2、8.3.2、8.3.6、8.5.3(5)、8.6.6、8.6.7、9.3.2、9.4.3、9.4.23、11.1.9、12.1.4、12.3.1、12.3.3、12.3.6、12.5.7、13.2.1、13.4.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0.3、3.0.4、3.0.6、3.0.7、6.1.3(1、2、3、5、6)、6.2.2(1、2、3、5、6)、7.1.3、8.6.4、13.3.5、13.4.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7.1.1、10.1.1、11.1.6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254-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