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食品召回实际上只停留在工商局和销售者或生产者之间关于禁止销售某种食品的浅表层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为此,应尽快明确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制定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这是记者在全球食品安全(北京)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中获悉的。
所谓食品召回就是指一种意在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的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以进行补救的措施。
中国农业科学院魏益民教授介绍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实行食品召回的时间较短。2002年11月北京市开始实行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成为我国食品召回的开端。随后厦门、吉林、杭州等地相继推出了菜肉召回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食品召回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国的食品召回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食品召回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与食品质量相关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现有的这些法律中没有对有害食品进行召回的法律表述条款。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但针对缺陷产品的防范和处理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可操作性差,真正实施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在我国,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部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都有职责监督食品的生产和经营的某些环节。多个部门同时进行食品管理必然出现管理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
三是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食品召回体系。食品召回体系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我国目前的食品召回实际上只是停留在工商局和销售者或生产者之间关于禁止销售某种食品的浅表层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
四是我国企业规模小且分散导致食品难以溯源。食品召回必须要有食品溯源制度作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但我国食品企业数量庞大而且分散,其中包括一大批非正规厂商生产的很多食品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换句话说问题食品难以溯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召回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