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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服装须办好“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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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2000多件、从马来西亚进口的童装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服装标识所使用的英文文字和对应内容,均不符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该局依法责令服装进口企业限期整改,否则不予进口。

  国家标准规定,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其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等;使用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采用标准、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类别等;其中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还应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

  为此,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消费品使用说明是产品的“身份证”,是产品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承诺和明示担保。进口服装贸易企业应熟悉掌握我国服装强制性标准,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合同条款中,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作者:陈俊盛 陈峰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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