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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企业标准——(冷却、冷冻)分割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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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标准根据我国相关绿色食品标准和农业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参考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食品法规委员会(CAC)的有关标准和欧盟的相关有机食品标准,同时考虑我国现实的畜禽生产水平、检测能力与经济发展等因素制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级绿色食品(冷却、冷冻)分割猪肉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肉猪经屠宰、冷却、冷冻加工后,用于供应市场、肉制品及罐头原料的A级绿色食品(冷却。冷冻)分割猪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009.11-1996 食品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1996 食品中钻的测定方法

  GB/T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5009.14-1996 食品中锌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1996 食品中钢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1996 食品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18-1996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5009.19-1996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5009.33-1996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5009.44-1996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737-1993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T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4962-1994 食品中铝的测定方法

  GB/Tl2399-1996 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

  GB/T14931.l-1994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2707-1994 猪肉卫生标准

  GB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

  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9691-199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9959.3-1988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GB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SN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NY/T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NY/T393-2000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394—2000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NY/T471-2002 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472-2001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473-2001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农业部 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守则

  3 定义

  3.1 A级绿色食品猪肉系指经检测符合A级绿色食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猪肉。

  3.2 A级绿色食品(冷却、冷冻)分割猪肉指以A级绿色食品猪肉为原料,经分割冷却、冷冻加工的猪肉。

  4 技术要求

  4.l 环境饲料原料的生产环境和肉猪的饲养环境应符合NY/T391要求,饲料原料生产应遵循NY/T393和NY/T394规定,肉猪饲养应严格遵照NY/471和NY/T472规定。

肉猪的饮用水和屠宰加工用水应符合GB/T5749的规定。

  4.2 原料 肉猪来自按NY/T473的规定组织生产的饲养基地,并经各级动物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4.3 屠宰加工

  4.3.1 屠宰 肉猪屠宰按GB/T17236规定进行,屠宰加工过起中的卫生要求按GB12694执行。

  4.3.2 分割 在冷却后采用物理方法进行分割、修整、分类。

  4.3.3 灭菌 采用真空冷却红外线脱水机进行减菌化处理。

  4.3.4 冷加工 分割冷却肉冷却终温应在20h之内达到,其中心温度4℃-0℃。分割冷冻肉速冻终温应在120min内达到其中心温度为一15℃以下。

  4.4 分级与规格

  4.4.l 分割肉的规格和分级按GB9959.3规定执行。

  4.4.2 分割猪肉分级的规格按GB9959.3规定执行。如有特殊等级规格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

  4.5 卫生要求 按GB/T5009.44的要求执行。

  4·6 感官要求 应符合GB2707的要求。

  4.7 品质 冷却、冷冻猪肉品质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绿色食品猪肉品质 单位:分、%、kg

项目

指标

肉色

3.0

pH值

6.1-6.4

肌肉脂肪

≥

2.5

嫩度

≤

4.0(剪切力)

瘦肉率

≥

58

滴水损失

≤

7.0

  4.8 理化指标

  表2 绿色食品猪肉理化指标 单位:mg/kg

项目

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

≤

10.0

汞(以Hg计)

≤

0.02

铜(以Cu计)

≤

5.0

铅(以Pb计)

≤

0.2

锌(以Zn计)

≤

50.0

镉(以Cd计)

≤

0.05

铬(以Cr计)

≤

0.5

砷(以As计)

≤

0.2

氟(以F计)

≤

10.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

1.5

硒(以Se计)

≤

0.2

金霉素

≤

0.05

土霉素

≤

0.1

四环素

不得检出

链霉素

不得检出

氯霉素

庆大霉素

≤

喹乙醇

≤

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

≤

伊维菌素(脂肪中)

≤

盐酸克伦特罗

不得检出

六六六

≤

0.1(脂肪含量10%,以鲜肉计)

滴滴涕

≤

0.05(脂肪含量10%,以鲜肉计)


  4.9 微生物指标

  表3 绿色食品猪肉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1×103

大肠菌群,MPN/100g

≤

1×103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5 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按GB/T5009.44规定方法检验

煮沸后的汤 按GB/T5009.44中32规定方法检验

  5.2 猪肉品质

  5.2.l 肉色 按附录G规定的方法检验

  5.2.2 肌内脂肪 按附录H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 PH值 按附录J规定的方法检验

  5.2.4 嫩度 按附录丑规定的方法检验

  5.2.5 瘦肉率 按附录L规定的方法检验

  5.2.6 滴水损失 按附录M规定的方法检验

  5. 3 理化检验

  5.3.1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5009.44规定方法检测

  5.3.2 砷 按 GB/T 5009.11规定方法检测

  5.3.3 铅 按 GB/T 5009.12规定方法检测

  5.3.4 铜 按 GB/T 5009.13规定方法检测

  5.3.5 锌 按 GB/T 5009.14规定方法检测

  5.3.6 镉 按 GB/T 5009.15规定方法检测

  5.3.7 汞 按GB/T 5009.17规定方法检测

  5.3.8 氟 按GB/T 5009.18规定方法检测

  5.3.9 硒 按 GB /T12399规定方法检测

  5.3.10 铬 按GB/T14962规定方法检测

  5.3. 11 亚硝酸盐 按 GB/T5009.33规定方法检测

  5.3.12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5009.19规定方法检测

  5.3.13 喷乙醇 按SN 0197规定方法检测

  5.3.14 氯霉素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测(酶联免疫分折法)

  5.3.15 四环素 (包括土霉素、金霉素)按GB/T14931.1规定方法检验

  5.3.16 链霉素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检测(酶联免疫分析法)

  5.3.17 庆大霉素 按附录E规定的方法检测(酶联免疫分析法)

 5.3.18 伊维菌素 按附录F规定的方法检测

 5.3.19 盐酸克伦特罗 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检测(酶联免经 分折法)

 5.3.20 磺胺类 按附录D规定的方法检测

 5.4 温度测定 按 GB 9959.3规定方法检测

 5.5 微生物检验

 5.5.l菌落总数 按GB47892检验

 5.5.2 大肠菌群 按GB47893检验

 5.5.3 沙门氏菌 按GB47894检验

 6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以同班次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

 6.1.2 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00t以下为 1%,100t为0.5

 6.2 出 厂检验

 6.2.I 产品出厂必须经过厂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规格、感观、挥发性盐基氮、汞。

 6.3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原料、工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差距较大时;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等级判定 按GB9959.3规定的方法判定。

  6.4.2 质量判定 检验结果,质量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自中加抽取该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4.3 不合格品做为普通分割肉处理。

  7 标志、标签、包装、贮存、运或

  7.l 标志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守则)执行。

  7.2 标签按GB7718规定执行。

  7.3 包装

  7.3.1 内包装 按GB9691规定的要求执行。采用小包装,真空充氮包装后装入箱内封箱打包,每箱净含量25kg(冷却或冻结后的净含量),每箱袋数不限。箱内摆放整齐、美观。

  7.3.2 外包装 按GB/T5737规定的要求执行。外包装应印有绿色食品志,绿色食品中、英文字和绿色食品批准编号。包装应坚固、完整。纸箱底部封牢,箱外用塑料带三道式“++”字形扎捆牢固。

  7.4 贮存

  7.4.1 冷却肉的贮存条件:分割冷却肉应贮存在温度OCC~2℃的冷却间,冷却间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得超过l℃,冷却间相对湿度为75%~85%。

  7.4.2 冷冻肉的贮存条件:分割冷冻肉应贮存在温度一20℃以下相对湿度95%~100%的冷藏间,冷藏间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得超过此。

  7.4.3 产品按生产日期存放,批次清楚。

  7.5 运输 运输采用冷藏车或保温车。运输工具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得与对产品有影响的物品混装。

  7.6 保质期冷却肉保质期为7天,冷冻肉保质期10个月。


作者:佚名 来源:食品法规委员会(CAC)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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