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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修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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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按照我部重点工作安排,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5号)提出了修订意见。

  今年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曾以《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环办函〔2008〕30号)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意见,目前,根据2008年第4次部常务会审议精神要求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和修订说明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8年本,征求意见稿)》送你单位,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8年10月30日前书面反馈国家环保部。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司 刘贵云
  电话:(010)66556415
  传真:(010)66556414
  E-mail:shencha1@zhb.gov.cn

  附件: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8年本,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说明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环保部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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