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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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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本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是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EC60079—11:1999《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i”》,对 GB3836.4—1983进行修订的,在一般要素、技术要素和补充要素等技术内容方面均与IEC60079—11等同,以便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本标准与IEC60079—11的差异是:在第6.6条中增加了注释,对Ⅰ类设备一般不允许利用地线作为回路作了补充规定。

  GB3836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总标题下,包括以下部分:

  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60079—0:1998)

  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eqv IEC60079-1:1990)

  GB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60079—7:1990)

  GB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 IEC60079—11:1999)

  ……………

  本标准与GB3836.4—1983版本相比有较大的变动,其差别主要是:在定义中增加了计数故障、非计数故障等22个必要的定义;在结构要求中对导线和小元件的温度补充了具体规定,外电路用连接装置和导电部件的间距增加了大量内容;在与本质安全性有关的元件的规定中对电池和电池组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元件和连接故障增加了关于计数故障和非计数故障的规定和分析方法;在可靠元件、可靠组件和可靠连接的章节中增加了导线连接方法和光电耦合器的规定;在二极管安全栅章节中对二极管安全栅的有关试验要求做了部分修改;在型式试验章节中取消了非镉盘之外其它材质电极的标定电路的规定,增加了用富氧的试验气体提高安全系数的试验方法,同时对温度试验、小元件热点燃试验、电池和电池组试验,压电器件试验、机械试验等都增加了具体的规定。另外,本标准还增加了3个标准的附录,附录A“本质安全电路评定”,在点燃曲线中删去了不含镉锌镁的点燃曲线,并列出了相应的点燃数值表格;附录B“本质安全电路用火花试验装置”;附录D“浇封”,对浇封方法和浇封元件的温度做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代替CB3836.4—198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局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煤炭工业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保祥、章良海、兴自中、何聪智、郑琦、章平宜。

  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IEC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一个国际性的标准化组织,它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技术委员会(TEC Nationai committee)组成的,IEC的宗旨是为了促进电工领域中有关标准化的所有问题的国际性合作。为此目的,除了其他活动外,IEC还出版标准。标准的制订委托各个技术委员会进行。在标准制订阶段,对该专题有兴趣的任何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在标准的制订中,国际性的、政府与非政府性及与IEC有关的组织,也参与了该工作。按照两组织之间共同协商的条件决定,IEC紧密地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合作。

  2)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地反映国际间的一致意见,因为对该专题特别感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在该技术委员会中都有代表参加。

  3)他们具有国际上通用的推荐形式,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并在这个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认可。

  4)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都同意在本国标准和区域性标准的最大允许范围内采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和各国相应标准或区域性标准如有差别,均应在各国家标准的文本中清楚地表明。

  5)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对批准程序没有规定。因此对宜称某设备符合国际标准的某个标准时,国际电工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6)值得注意的是本国际标准某些部分可能涉及到专利权,国际电工委员会对某些或全部等同将不负任何责任。

  国际标准IEC60079—11是由IEC第31技术委员会《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SC31G分技术委员会《本质安全设备》负责制订的。

  IEC60079—11第四版取代了1991年第三版出版物并进行了技术修订。

  附录B包含了火花试验装置细则并代替IEC60079—3:1990版本。

  本国际标准还需与IEC60079—0:199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O部分:通用要求一起阅读。

  本标准的文本是以下列文件为基础的:

  

国际标准草案FDIS

表决报告

31G/65/FDIS

31G/68/RVG

  关于本标准投票表决的全部信息可在上表所列表决报告中查到。

  附录A、附录B和附录D作为该标准的一部分内容要求。

  附录C仅作资料提供。



  1 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本质安全设备,以及连接进入该环境中的本质安全电路的关联设备的结构和试验。

  1.2本标准补充了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该要求适用于本质安全设备及关联设备,但下表所列出的情况除外。

  如果关联设备用GB3836.1--2000所列的某一种防爆型式保护,那么,GB3836.1—2000规定的防爆型式的要求及其有关条款也适用于关联设备。下表适用于在非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关联设备,在其他情况下应结合其它防爆型式的要求加以应用。

GB3836.1—2000条款

排除条款或分条款

本安设备

关联设备

3.1 电气设备

4.2.2最高表面温度标志

5.1最高表面温度

5.3表面温度和引燃温度

6.2开启外壳门、盖的允许时间

7.1.1塑料定义

7.1.2塑料要求

7.1.3塑料合格核查

7.2热稳定性

7.3塑料外壳静电电荷

7.3.1Ⅰ类电气设备(只有注1、注2)

7.3.2Ⅱ类电气设备(只有注1、注2)

7.5塑料螺孔

8.1含轻金属的外壳

8.2轻金属螺孔

9紧固件

10联锁装置

11绝缘套管

12 粘结材料

14连接件和接线空腔

15接地连接件

16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

17~22某些电气设备的补充要求

23.4.3.1冲击试验

23.4.3.2跌落试验(不必进行前项冲击试验)

23.4.3.3试验要求

23.4.5绝缘套管扭转试验

23.4.6.1温度测定

23.4.6.2热剧变试验

23.4.7.1~23.4.7.7非金属外壳试验

23.4.7.8 塑料外壳部件的表面电阻试验

27.7标志举例

附录B防爆电缆引入装置

1.3 本标准适用于其电路本身不会引燃周围环境爆炸的电气设备。

1.4 本标准也适用于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以外或用GB3836.1所列的另一种防爆型式保护的电气设备或其部件,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电路的本质安全性能取决于该电气设备或其部件的设计和结构。暴露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路,用本标准对其是否适用于该环境加以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防爆网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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