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应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232.5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