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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标准十余年不变,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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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不知降温费为何物的市民大有人在。一位在旅行社从事营销工作的王先生说:“在北京工作四五年了,没听说过降温费,更没有拿过。”(6月23日《新京报》)

  今年入夏以来,持续的高温天气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高温补贴也随之走进公众视野。我国现行的高温补贴从1989年开始实行,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标准稍作调整,但此后的十几年间,补贴标准一直未再作调整。很明显,这项措施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了。

  这项规定首先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这在十几年前可以理解。因为那时国有企业多,大家的工资水平相差无几。可随着经济的改革,企事业单位经济状况相差很大,职工工资差距拉大,从而使降温费数额悬殊。如南昌市一些金融单位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向职工发放补贴,而其他一些单位只能象征性地发放花露水。更有甚者,有些私营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利润,根本不发任何防暑降温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职工防暑降温。在这种情况下,工作四五年了,没听说过降温费,更没有拿过就不足为奇了。

  另外,由于国家这项政策没有调整,所以这些年来,高温补贴标准长期保持不变。北京市1997年11月规定,从当年起,将公共电汽车司机的防暑降温费标准由100元/人·年调整到180元/人·年;长沙市目前执行的是1993年《关于调整保健仪器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江西省目前执行的还是1990年制定的政策,即企业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人按工种,分别以每人每天0.95元~1.9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则确定了每人每天0.6元的标准。

  可是这些年来,职工的工资、物价等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以前的补贴标准根本不能很好地防暑降温。就拿江西来说,从1990年到2002年,江西省城镇居民消费品的价格12年间上涨了219.4%;江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上涨了5.35倍;人均防暑降温的最高补贴则由占1990年平均工资的10.1%,下降到2002年的1.89%。

  面对越来越多的人从事高温作业,面对高温补贴成为拉大收入差距的一种形式,面对物价上涨和工资水平的变动,十几年前制定的高温补贴标准作出变化,已经迫在眉睫。

作者:肖华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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