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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的适用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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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学术界对责令改正这一行政管理手段的法律属性尚有很大争议,本文拟在认为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命令的前提下,从责令改正的适用及具体操作中容易遇到的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

  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是一种常见的行政手段,从法律对责令改正的设置上看,责令改正既有实体功能又有程序功能,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严格意义上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适用责令改正,或者说,没有适用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案件,是不完整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适用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必备环节。同时,部分法律条款将责令改正设置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政机关方可实施处罚。因此,正确适用责令改正对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责令改正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2.适用责令改正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明确授权给某一机关,但依法属于该机关职权管辖范围。

  二、适用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

  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责令改正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未对适用责令改正作出规定的,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作出责令改正。

  其他情况适用责令改正的,应以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作出责令改正。

  三、作出责令改正的形式

  理论上,责令改正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口头形式不利于证据的固定保存,容易引起争议,因此,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特别是对部分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行政行为的,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避免后续的行政处罚因无程序证据而处于被动。而实施处罚时作出的责令改正,实践中一般是载于实施行政处罚的文书中。

  四、作出责令改正的程序

  作出责令改正,是否需要经过集体审议?本文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相比较,责令改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无需遵循立案、审议等程序,因此,作出责令改正不需要经过集体审议。但作出责令改正也应当遵循一般的行政监督管理程序,如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下达文书、签字确认等等。

  五、作出责令改正的期限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一般未对责令改正的期限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期限有作出规定的,应按规定来确定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改正期限的,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责令改正的期限,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当场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正期限。

  六、作出责令改正的表述

  责令改正文书表述的内容应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避免将责令改正表述为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或者其他行政行为。如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或责令当事人申办QS证。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的罚种之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应按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程序进行;申办QS证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的,是否申办QS是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当事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

  七、责令改正的强制执行

  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也可自己强制执行。因此,作出责令改正后,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除了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外,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陈少江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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