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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可定性为掺杂掺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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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山东省某县质监局接到多家板材生产企业反映,他们生产的成品板材在放置一段时间后出现吸湿、泛盐霉变等质量问题,恳请质监部门帮助。

  该县质监局对企业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确定方案,组织该县木业监管分局及人造板检测中心人员展开调查。

  经走访部分胶粘剂厂和人造板生产经营企业后,确认人造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胶粘剂添加的物质主要为工业用盐(成分为氯化钠)和盐卤(成分为氯化镁、硫酸镁、氯化钠的混合物),添加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胶粘剂指标中的固体含量、提高密度。使用添加了这两种物质的胶粘剂生产的人造板,短期内质量无任何异常,但氯化镁、氯化钠等物质有较强的吸湿性,放置一段时间后,会导致人造板含水率过高,出现胶合强度下降、泛盐霉变等现象。

  为了获得更准确的技术支撑,该县质监局组织人造板检测中心检验人员和胶粘剂生产厂技术人员对胶粘剂生产过程和工艺进行了研究。经过反复比对试验,确认人造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胶粘剂中确实添加了工业用盐和盐卤等物质。

  该县质监局认为,在胶粘剂中添加工业用盐或盐卤等物质,应当定性为掺杂掺假,并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这种添加工业用盐或盐卤等物质的胶粘剂生产企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这种违法行为由于质量问题出现的延后性,对板材质量有致命的影响。人造板泛盐霉变后已不具备基本使用价值,该县所属市已发生多起人造板出口国外后因泛盐霉变遭外商索赔、退货的质量纠纷。这种情况如不及时遏制,蔓延开来,将对板材行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进一步进行确认,将该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以维护板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该县质监局已将情况上报给所属市质监局。

  那么,对于胶粘剂生产企业在产品中添加工业用盐和盐卤,导致人造板泛盐霉变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与处理,请各位同仁指教。

作者:刘英 曹兴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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