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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10月1日起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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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纠正冤假错案,化解纠纷冲突,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近年来,随着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从公检法机关分离出来,走向社会。对当事人而言,传统的鉴定“权力”,已经转化为鉴定“服务”。司法鉴定管理的重点,也开始由准入管理,向资质管理转变。而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有效控制和管理,规范鉴定机构执业活动,也无疑将成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重要的一个标志。

  从今年10月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6个省市将开展为期两年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试点工作。司法部、国家认监委9月22日在北京联合宣布全面启动这一试点工作。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表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国家认监委作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机关,共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是实现司法鉴定科学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共同实施认证认可的有益探索。

  投诉逐年增多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技术保障,在认定案件事实和判别证据真伪中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有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约2000家,司法鉴定人员两万余人。

  司法鉴定质量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但近年来,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一直逐年上升。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主要诉求集中在:对鉴定结论不服,对鉴定期限、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人资格、技术标准适用、鉴定收费、鉴定人出庭等持有异议。而从查处情况看,占总数50%的投诉和举报属实。

  而且,据2006年司法鉴定执业监督管理情况统计:2006年,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注销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有22个,816名司法鉴定人被撤销或者注销执业资格。“三大类外”被撤销或注销的司法鉴定机构有53家,鉴定人792名。

  因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通知,引入认证认可手段,全面覆盖司法鉴定管理各环节,使其内部质量控制与外部质量监管相结合,技术手段与行政手段相衔接,共同实现司法鉴定有效管理。

  让鉴定有据可查

  根据《决定》和《条例》,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在司法鉴定专业领域从事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既要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从业的特定要求,也要符合国家关于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资质管理要求,依法通过国家资质认定或认可。

  “司法鉴定是一种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职业技能和特别经验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活动既是一种诉讼活动,又是一项科学技术实证活动,是法律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在满足我国诉讼法律对证据的一般要求的同时,司法鉴定还应当符合科技活动和证明活动的规律和要求。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谢军表示,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从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谢军进一步阐释说,在司法鉴定机构中开展认证认可,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不论是从业机构,还是认证认可的相关要求,都具有特殊性,因此需要先区域试点,后全国推广。

  确保试点成功

  据介绍,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商省级质监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家级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和评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可委”)负责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的受理和评定。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省级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和评定。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42家鉴定机构通过了认证认可,在29个省、区、市开展了能力验证。2008年1月起至目前,已有736家机构报名参加1148项次的能力验证。

  但人们最关心的还是,认证认可怎样才能实现与司法鉴定对接、融合、创新?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说,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认证认可的结果,作为准入管理、资质管理、收费管理和执业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新申请设立的机构,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认证认可;对于已设立的鉴定机构但不能达到认证认可要求的,限期整改,把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体系建设和能力验证的情况纳入检查和考核内容,做到规范一批,提高一批,淘汰一批。试点结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认证认可是国际通行的对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提供证明的制度。”霍宪丹说,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和世界各国的实践充分证明,认证认可工作在我国发展迅速,已从产品质量扩展到工程质量,从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公共领域,覆盖了生物、化学、机械、医学、教育等20余个领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尽管认证认可对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是一个新生事物,但从发达国家及国际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来看,认证认可早已成为司法鉴定行业管理鉴定质量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霍宪丹认为,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对鉴定过程实行全方位、动态化的管理和控制,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势在必行。

作者:王惜纯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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