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约见了李方平诉北京网通公司违反《反垄断法》一案的代理律师张立辉。朝阳区法院民事一庭的刘法官告诉张立辉律师,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本案已经转到知识产权庭,法院将择日审理。
据悉,这可能是已知的全国首起正式被法院受理的反垄断诉讼案。而此前的9月16日,该案已经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立案。
今年8月1日是中国《反垄断法》施行的首日,当天,北京律师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同样是在8月1日,浙江余姚名邦税务师事务所(下称名邦所)一纸诉状将余姚市政府告上法庭,控告余姚市政府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
8月1日,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方荣以涉嫌垄断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自由竞争,造成原告保险费损失为由将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8月5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向刘方荣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重庆保险行业协会由此成为《反垄断法》出台后保险业第一个被告;
随后的日子里,重庆建设银行也成为被告。明明银行账户上还有11万余元,却被告知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不能取款,重庆市某企业以拒绝交易、强制收费等理由状告建设银行重庆分行违反《反垄断法》。重庆市中院已于9月8日受理这一诉讼案。据悉,这是《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国内银行遭遇的反垄断第一案。
自从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好几起针对垄断行业或是行政部门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引起社会关注,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如同一艘巨轮,正在破冰前行。
北京网通区别对待用户被诉垄断
李方平,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1998年6月以来就在北京工作生活,但是户籍还在外地。
2006年,李方平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处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接受北京网通官方网站公布的格式合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合同》。该合同第2条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李方平因为找不到、也不愿求具有北京户籍的市民办理所谓的担保,于是选择办理预付费业务。
2007年5月,北京网通开始推广“亲情1+”业务,然而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这一差别待遇导致李方平无法享受北京网通所宣称的“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和便捷”。
对于自己所受到的区别对待,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无与伦比的垄断地位,一直借口技术原因或者故意拖延计费平台系统的软件改进,借以维持对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的垄断行为。
据此,李方平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就将北京网通起诉至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利用其垄断地位在“亲情1+”服务条件上对原告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及业务公告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亲情1+”业务的服务;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元。
对于要求在京外地人安装预付费电话的做法,网通方面这样解释:“预付费电话是一项新业务,与普通电话业务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受目前平台设备能力的限制,才先选择了非北京籍用户试行。……因为外地人相对而言流动性强,欠费追缴难度大,所以要求外地人安装预付费电话属无奈之举,而非故意歧视外地人。”
税务师事务所要“说法”
8月1日天,浙江余姚名邦税务师事务所(下称名邦所)一纸诉状将余姚市政府告上法庭,控告余姚市政府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
据报道,余姚市当地共有3家税务师事务所,其中从事一般纳税人企业涉税事项代理的阳明税务师事务所(下称阳明所)是名邦所唯一的竞争对手。2007年11月,阳明所在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业务窗口。
名邦所认为,阳明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业务窗口,“在源头上截取了客户源”,名邦所的业务受到很大的冲击,月均新增客户由之前的30余家减少到不足5家。
名邦所的办公室主任鲁光明认为,更为关键的是名邦所也曾向市政府提交了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业务窗口的申请,但却没有得到公平对待。2006年7月,名邦所得知阳明所提出了申请之后,即递交了同样的申请报告,但被拒绝。
2007年10月,名邦所得知阳明所设立窗口的申请已经获得批准,再次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了书面申请,被以“位置没有了”等理由拒绝。2008年5月7日,名邦所向宁波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7月25日,宁波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没有支持名邦所的请求。
名邦所认为,余姚市政府同意阳明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业务窗口,不仅可以使阳明所从源头上截取客户源,还可能会使公众对阳明所的单位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其是政府的某个部门或办事机构。
名邦所认为余姚市政府的行为限制了正常的竞争,损害了其公平竞争权,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被告同意余姚阳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税务代理窗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要求余姚阳明税务师事务所搬离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
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名邦所还向宁波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余姚市政府同意其在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税务代理窗口。
据悉,阳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余姚市国税局于1995年创办的余姚市税务师事务所,1999年起与国税局脱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名邦所成立,打破了余姚市从事一般纳税人涉税代理业务的机构中阳明所独此一家的局面。
名邦所称其在开办及之后营运过程中,一直面临不公平竞争的环境,原因之一是,虽然改制后阳明所名义上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中介服务企业,但事实上仍与税务机关保持千丝万缕的关系,为此他们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政府等机关投诉。
阳明所现任董事长叶德琛,为余姚市国税局原局长。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公开表示,他们在阳明所任职是在退休之后,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叶德琛还表示,至于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业务窗口,是政府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和阳明所无关。
但名邦所认为,余姚市国税局和阳明所的做法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字[2004]957号)要求规范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其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与办理税务代理的场所必须分离”,“除特殊规定外,税务代理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办公”。
名邦所的代理律师,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表示,他们希望借助《反垄断法》的力量,为自己争取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保险业成为“重灾区”
8月1日,重庆律师刘方荣以涉嫌垄断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自由竞争,造成原告保险费损失为由将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赔偿损失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证据保全费1000元。
刘方荣于今年2月26日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共交纳保费险3282.79元。他本来以为保险公司会执行保监会规定的车险折扣下限,也就是7折出售。没想到保险公司都表示,根据规定,他们最低只能打8折。
较真的刘律师通过查询发现,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以下简称《公约》)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即8折的优惠。
刘方荣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因此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上述规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对此,一些专门从事保险法律业务的人士则认为:上述《公约》和《细则》实质是把同一地域经营同一业务的经营者捆绑在了一起,这种价格规范其实就是价格联盟,属于人为的市场垄断。
这并不是保险行业协会近期第一次被指责“垄断市场”。
据悉,7月12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工程保险招标会遭到该省保险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致使价值55亿元的工程、保险金额达1700多万元的保险招标流标。当时就有人士认为,这是保险行业协会企图垄断市场价格。
无独有偶,近日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刚敲定的《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订和补充条款》,也依然规定车险手续费率“15%(商业车险)+4%(交强险)”的上限。
由于全国其他大部分省市的保险协会都制定有类似的公约,也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将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
诉讼剑指银行账户管理费
明明银行账户上还有11万余元,却被告知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不能取款。据此,重庆某企业以拒绝交易、强制收费等理由状告建设银行重庆分行违反《反垄断法》。
重庆市中院已于9月8日受理这一诉讼案。据悉,这是《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国内银行遭遇的反垄断第一案。
据了解,9月1日,重庆西部破产清算公司(简称西部公司)一员工拿着公司开出的一张4.9万元现金支票,到开户行建设银行南坪支行取款。虽然银行账户内还有11万余元现金,但该员工却被银行告知不能取款,原因是西部公司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
西部公司员工表示,由于觉得银行要求缴纳账户管理费的规定太离谱,公司在2007年开户后一直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也没有去取现。
在无法取款的情况下,该公司委托一律师事务所管理该账户,通过转账形式,西部公司从建行账户转出了11万元。
作为原告西部公司的代理人,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光耀表示,建设银行要求西部公司缴纳一年1000元的账户管理费,而且这一费用“明年还会调整”,这一要求明显是不合理的。
邱光耀在起诉书上表示,建行主要有三方面的过错。
首先是建行拒绝交易。企业去取款,却因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而被拒绝交易,因此,建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这一规定。
其次是强制收取账户管理费。虽然建行表示收费是有央行规定的,但却“拿不出具体文件”,而且以“电话银行”和“电子回单”名义收取,事实上并没有开通这些服务。而该行对存款余额50万元以上法人客户不收取账户管理费,对50万元以下存款法人客户却要收取,涉嫌“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最后是涉嫌强制收取服务费。邱光耀表示,当天在该行取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银行要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收取手续费,这涉嫌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 件”。
邱光耀在起诉书上称,建行重庆南坪支行涉嫌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取现手续费、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已经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100元损失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邱光耀还表示,由于各家银行都在收账户管理费和手续费,已形成价格垄断,“由银行业来当被告更合适”。他曾经向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银监会和央行等多家部门投诉,但尚未得到回复。
建行重庆分行一位彭姓宣传负责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行曾于2006年专门下发《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格表》,并向银监会报备,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向对公账户收取相关费用,都是合法的。
此外,他表示,针对西部公司声称建行因不付费而拒绝其取款等内容并非事实,对遭遇的反垄断诉讼,建行也将积极应诉……
采访后记
《反垄断法》的施行,在社会上、业内外引起热议不断。
有律师认为,《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反垄断诉讼的意义重大,但《反垄断法》的实施尚缺乏细则,需要律师们积极参与推动和公民社会的参与,尤其需要各方合作(包括与政府的互动)来推动其健康发展。
曾经有业内人士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那么,此条款是否给予了电信、保险业等行业所谓的“豁免权”呢?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就此表示,除了国防、核能等特殊行业外,只要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业,只要是针对消费者大众的生产、服务和销售,都无一例外适用《反垄断法》。黄勇说,现有的反垄断法立场是:保险业等的市场竞争将与其他行业一起,平等纳入到法律监管之下,对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或者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结构的合并等,都将受到监管、审查。
看来,围绕《反垄断法》的施行,还有许多后续话题将在随后逐渐展开。
链 接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
然而,第二次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它们包括亚洲的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发展中国家当时对反垄断法普遍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许多产业部门或者主要产业部门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利益,国家自然就会在这些部门排除竞争。此外,当时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允许企业间开展竞争,这些国家自然也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这一方面表现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或者强化了它们的反垄断法,另一方面表现在前苏联和东欧集团的国家也都积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波兰、俄罗斯、匈牙利等都颁布了反垄断法。近年来,随着这些地区的许多国家积极地申请加入欧盟,它们又都根据欧共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反垄断法。
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有84个。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现在之所以积极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主要的原因是国有垄断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这些国家都已经开始在原先国家垄断经营的部门注入了私人经济,甚至在电信、电力、煤气等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引入了竞争机制。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进程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
1994年5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立,《反垄断法》曾先后列入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2006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反垄断法等法律草案初审,2007年分别安排二审、三审。
2007年8月30日下午,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明确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的结构和要点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