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丁是台球奇才丁俊晖。日前,丁俊晖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就自己代言的蒙牛奶制品含有三聚氰胺,向消费者及球迷表示歉意。丁俊晖表示,如果有需要,他愿捐出部分代言费用于“结石婴儿”的治疗。自从为蒙牛奶制品代言以来,丁俊晖参与了多次蒙牛产品宣传活动。比如今年7月份,在一次牛奶爱心活动中,丁俊晖赴一所学校,给一百多个小朋友送去了一车牛奶。然而后来发生的事,是丁俊晖万万没有想到的。
紧随小丁举动,几位文体明星代言人也跟风表态,为自己曾代言的问题食品表示歉意,愿意退还相关费用。显然,我们的明星懂事了,开始从社会影响以及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想问题。而且,他们逐渐认识到,为产品代言,并不是一件好玩的事情。反过来也一样,如今企业想找一位德艺双馨的明星,也必须承担风险,因为不可能把明星锁进“保险箱”,确保他一辈子永不惹事。
明星代言广告是耶?非耶?这是个老话题,各家持有说法。我认为,目前比较能为人接受的是法律工作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就现阶段而言,如果广告本身没有任何问题,那么代言人所得收入应为完全合法的个人所得。如果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产生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消费者可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言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中国演员踊跃投身广告的现象,一度引起西方媒体的关注。英国报纸就曾撰文称,中国明星代言存在诸多问题。在国外,也存在各类明星为产品代言的现象,但国外明星代言绝非“戏言”。明星不敢轻易接那些质量尚未得到确认的新产品广告,因为西方国家有严格缜密的广告法规,为伪劣产品代言的明星是要连带吃官司的。我注意到,美国的相关法规最合乎人情,即在该产品合格的前提下,演员一定要使用一段时间该产品,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杰克逊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问题的症结找到了——对名人代言广告,目前缺乏法律依据。
以前有报道说,在欧洲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明星脸来拉动人气,这也和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念有很大关系。西欧国家的市场一般来说比较成熟,卖家与买家大致处于信息对等状态。买家一般比较理性,都相当注重品牌。他们对一个品牌的认知往往是经过积累的,并非一张明星脸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在这样的消费风气之下,欧洲的厂商也不太愿意花费重金聘请明星做广告。即便请明星做代言人,往往会通过公关公司,后者挑选明星或偶像人物时,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特质。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公众注意到,丁俊晖说:“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大家都不想见到的,我也一样,感到非常痛心。”我相信小丁的诚意,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他的作为比起一些遇事死扛的明星来说,确实令人钦佩。这里,我想借用一句股市名言,劝告那些踊跃代言的明星:“市场有风险,代言须谨慎。”尽管你们会打球、会演戏,但是更重要的是学会做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小丁这人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