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产品功能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的局限,目前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鉻、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害物质或元素。为帮助产业界确定含有上述有毒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号令)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确定并标识在相应产品上的环保使用期限若超出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则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报行-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