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沈阳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产地管理。《办法》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认定,应当由生产者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批;经认定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当设置统一的标示牌。生产者不得擅自改变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
二是生产管理。《办法》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禁止伪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三是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四是法律责任。《办法》明确,对于未经认定或认定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标识,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名义对外销售农产品或准许他人以本基地名义销售农产品,伪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农产品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行为,由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