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各地质检部门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监督,督促企业建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种制度和措施,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出了重点落实措施。
《意见》要求各地质检部门,建立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原材料和半成品进厂检验制度。要监督企业严把进厂关,所有原材料和半成品进厂时,必须有供应方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验收检验报告,确保不合格的原材料不进厂。要监督企业建立原材料、半成品进厂台账,谁检验、谁验收、谁负责、检验时间、批次等要有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不可更改、长期保存,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到源头和具体责任人。
二是建立生产过程质量责任制度。要监督企业按照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要求,对生产加工的每一个环节和环境、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规定;对生产过程、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生产过程检验等做出详实记录;对按照有关标准允许使用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和添加剂等建立购买、使用台账。上述制度要做到真实可追溯。
三是建立出厂产品检验制度。要严格监督企业对每一批次出厂产品都进行检验,并建立记录台账,严把产品出厂关。对没有检验报告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四是建立检验检测制度。要监督有条件的企业配置能够检测三聚氰胺的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监督没有检测设备和能力的企业与有能力的检测机构建立固定的检测三聚氰胺的委托关系。
《意见》强调,各级质检部门要通过加强服务和监督,监督企业将产品质量责任落实到实处,特别是把好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两道关口,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