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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矿物质水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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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目前饮用水产品种类众多,针对饮用矿物质水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企业标准水平不一。为了规范饮用矿物质水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产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饮用矿物质水》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卫生厅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花海圣沃特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开开太空水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自力、张法明、张双凤、盛华栋、徐国华、王顺昌、李汝英、王美玲。

  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浙江省地方标准饮用矿物质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矿物质水的定义、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矿物质水。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4789.1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10790-19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饮用矿物质水:指纯净水经添加矿物质类食品添加剂或天然矿物质提取液后制成的饮用水。

  3.2天然矿物质提取液:指从多种天然原始矿石中采用活化流变浸出真空加压过滤、净化、提纯、浓缩提取出来的淡黄色清澈透明液体。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原料水应符合GB17323的要求。
  
  4.1.2矿物质类食品添加剂应选用GB2760-1996或标准规定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

  4.1.3天然矿物质提取液

  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3
      臭和味          具有饮用矿物质水的特征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异物,无沉淀

  4.3理化要求

  4.3.1界限指标
  界限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目                指标
      钾(以K计),mg/L            1.0~27.0
      钙(以Ca计),mg/L            3.0~36.0
      钠(以Na计),mg/L            1.0~13.0
      镁(以Mg计),mg/L            2.0~10.0
      锌(以Zn计),mg/L            0.2~2.4

   注:界限指标应由两项或两项以上符合表2要求。

  4.3.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目           指标
  pH值 5.0~8.5
  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mg/L   ≤2.0
  铅(以Pb计),mg/L        ≤0.01
  砷(以As计),mg/L        ≤0.05
  铜(以Cu计),mg/L        ≤1.0
  硒(以Se计)(1),mg/L   ≤0.050
  汞(以Hg计) (1),mg/L   ≤0.001
  镉(以Cd计) (1),mg/L   ≤0.005
  铬(六价,以Cr计) (1),mg/L   ≤0.05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0.005
  硝酸盐(以NO3-计),mg/L   ≤45.0
  氟化物(以F-计) (1),mg/L   ≤1.0
  氰化物(以CN-计),mg/L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0.002
  游离氯(以Cl2计),mg/L   ≤0.01
  三氯甲烷,mg/L        ≤0.02
  四氯化碳,mg/L        ≤0.001

  (1)硒、汞、镉、铬、氟化物只限采用添加矿物提取液的产品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按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 20
  大肠菌群,个/100mL ≤ 3
  霉菌、酵母菌,cfu/mL ≤ 5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4.5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表5

  净含量Q

  负偏差

  Q的百分比

  mL

  100mL~200mL

  4.5

  -
 
  200mL~300mL

  -

  9

  300mL~500mL

  3

  -

  500mL~1L

  -

  15

  1L~10L

  1.5

  -

  10L~15L

  -

  150

  15L~25L

  1

  -
 
  5、试验方法

  试验所用的水按GB/T6682的规定。

  5.1感官: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界限指标: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3理化指标:按GB/T8538和GB/T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4微生物检验

  5.4.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进行。

  5.4.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进行。

  5.4.3致病菌: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GB4789.11规定进行。

  5.4.4霉菌、酵母菌:按GB4789.15规定进行。

  5.5净含量:温度在(20±2)℃的条件下,将水样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读取容积数,1L以上可采用称量法测定。


  6、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规格型号不超过2L的样品,每批随机抽取15瓶。6瓶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净含量测定3瓶];3瓶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瓶留样备用。规格型号大于2L的样品,每批随机抽取6桶。4桶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1桶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1桶留样备用。

  6.3检验

  6.3.1出厂检验

  6.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证明书的产品方可出厂。

  6.3.1.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6.3.2型式检验

  6.3.2.1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

  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b.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特征指标有较大波动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6.3.2.2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

  6.4判定

  6.4.1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如有一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为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为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6.4.2型式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外,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标签

  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并标明添加矿物质品种名称及阳离子的含量范围。

  7.1.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7.1.3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及管理办法,还应符合GB10790的有关规定。

  7.3运输

  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7.4贮存

  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底部必须垫有100mm以上的材料。

  7.5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7.6保质期:小于3000mL包装时,保质期为不少于一年;净含量大于或等于3000mL的大包装时,保质期不少于一个月。

作者:佚名 来源: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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