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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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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船舶港务费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船舶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则按500吨计费;船舶大小两组吨位的,一律按大吨位计征;进入我国领海作业的外轮,分别征收进口、出口船舶港务费;多用途船舶按到港的实际用途计征。

  (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每净吨(马力)0.47元

  (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

  海船每净吨(马力)0.15元

  内河船每净吨(马力)0.35元

  二、港务监督管理费

  (一)船舶登记费

  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2.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

  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3.船舶抵押登记: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4.船舶租赁登记: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5.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

  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100元

  7.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元

  8.船舶国籍证书 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内河船舶登记证书 20元/本

  内河船舶执照 10元/本

  9.废钢船登记 每艘次100元

  (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1.申请费(包括发证、职务签证和换证)

  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人次20元

  申请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电机员适任证书 人次15元

  申请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一、二等电机员适任证书 人次10元申请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 人次8元

  申请内河一、二等适任证书 人次12元

  申请内河三、四、五等适任证书 人次8元

  2.考试费

  (1)A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70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 人次50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 人次40元

  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人次20元

  (2)B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45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电机员,人次35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电机员 人次30元

  (3)C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30元

  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 人次20元船舶限用无线电话务员 人次15元

  (4)内河

  一等适任证书 人次40元

  二等适任证书 人次30元

  三、四、五等适任证书 人次20元

  3.抽测、加试或补考

  抽测、加试或补考,考试科目数超过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考试科目半数以上,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80%收取;半数或半数以下,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50%收取。内河实操考试每人30元。

  4.证书费

  A类适任证书 每本10元

  B、C类和内河适任证书 每本8元

  5.特免证书(仅海船)

  申请费 人次50元

  证书费 每本10元

  6.复核试卷费

  要求重新核查考试成绩,每人每科目收取核查费30元。

  7.证明费

  要求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每人每项收费10元;如需中英文对照,收翻译费10元;由于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所发生的国际电信费用,按邮电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8.签注费

  B、C类适任证书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增加或减去一项,均收取签注费每项2元;A类适任证书的“仅有下列限制”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增加或减去一项,均收取签注费每项3元。

  9.其他

  (1)遗失、损坏适任证书或超期换证,应加倍交纳申请费和证书费。

  (2)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收取。如需将试卷译成外文,每份按一千汉字60元收费,将试卷译成中文,每份按一千字40元收费。

  (3)引航员考试发证

  沿海一级引航员按A类船长的收费标准

  沿海二级引航员按B类船长的收费标准

  沿海三级引航员按C类船长的收费标准

  内河一级引航员按内河一等收费标准

  内河二、三级引航员按内河二等收费标准

  (三)船员服务薄申请及证书费

  1.沿海

  申请费 人次10元

  证书费 每本10元

  2.内河

  申请费 人次8元

  证书费 每本8元

  3.因丢失而重新申请船员服务簿,加倍收取申请费和证书费。

  4.船员服务簿内规定的签证,收费2元。

  5.在规定的定期签证期限内,无故不办理定期签证者,加倍核收签证费。

  (四)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1.海员四项专业训练考试费、证书费

  (1)理论考试 每人每项3元

  (2)现场实操考试 每人每项5元

  (3)证书 每本1元

  2.海员三项专业训练考试费、证书费

  (1)理论考试 每人每项3元

  (2)模拟操作考试 每人每项8元

  (3)证书 每本1元

  3.油轮、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员特殊培训考试费、证书费

  (1)理论考试 每人每项3元

  (2)实操考试费 每人每项5元

  (3)证书 每本1元

  4.原油洗舱培训考试费、证书费

  (1)考试费 每人每次20元

  (2)证书 每本5元

  5.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参加上述各项海员专业训练的考试费、证书费和翻译费,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第9款(2)的标准收取。

  (五)海员证费

  成本费每本15元

  签证费每本5元

  补发每本30元

  (六)油污水化验费(委托服务)

  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害物质含量化验、生活污水中生化需氧量、大肠菌群、悬浮物等化验费。每个样品150元;同类化验,每增加一个样品50元。船舶油漆、油种和水面污油鉴别分析,每张图谱400元。

  (七)海事调解费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并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

  调解成功的,收取调解费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计收调解费,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等按实计收。

  (八)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表略)

  (九)船舶证明签证费

  1.海事声明签证

  签证费正本每份100元副本25元

  2.在港期租船出具证明,签证费每份30元。

  船舶其他事项申请签证,如发生病、伤等手续费按上述计收。

  3.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险证书,证书签发费,正本每份50元,副本10元。

  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

  证书签发费正本每份25元副本5元

  5.船舶残油接收证明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每份100元。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书费100元。

  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费50元。

  (十)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货物船舶的强制护航和其他特种船舶因操纵困难等原因申请护航的应由船方支付护航费,申请维护的水上水下工程需由申请方支付护航费。

  1.国际航线船舶0.25元/马力小时

  2.国内航线船舶0.10元/马力小时

  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

  (十一)清除污染管理费

  船舶及设施造成水域污染、损害环境,港务监督可责令其清除污染或组织清除水域污染。清除费由肇事的船方或设施所有人支付,水上安全监督部门按清除污染费用总金额的10%提取管理费。

  (十二)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凡进行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需向港监申请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十三)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检查发现有缺陷的船舶,按检查人员指定港口纠正,船舶到达指定港口时,应主动申请复查,如中国籍船舶指定港口为国外港口,则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查。申请复查的船舶应支付复查费用。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

  (十四)浮油回收费

  1.回收船航行收费(作业收费)

  国际航线船舶0.25元/马力小时(最低收费80元)

  国内航线船舶0.10元/马力小时(最低收费20元)

  2.回收船停泊待时费25元/小时

  3.围油栏费国际航线船舶2元/米天

  国内航线船舶1元/米天

  (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12小时至24小时计1天,24小时至36小时计1.5天,36小时至48小时计2天,依此类推)。

  4.接收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作业费15元/吨(最低收费60元)

  5.其它如另外租用船舶、雇用工作、技术人员等,按交通部已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

  海岸电台无线电报、无线电话收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84)交海字227号《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邮电部、交通部〔1985〕邮部联字624号《关于调整国内公众船舶电报资费的通知》和邮电部〔1989〕电外字525号《关于调整国际、港澳台电讯资费的通知》待文件执行。

  四、船舶吨税(见18页)

  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中,因船方申请,水上安全监督部门从事审核危险货物配载计划、危险货物现场监视、船舶明火作业审批、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海事声明签证、监督员登轮答复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按实计收。

作者:佚名 来源:宁厦红盾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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