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三峡库区水环境污染,现批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由我局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85-2005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本标准替代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HJ/T85-2002)。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高金榜会签)
附件:1.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发布稿)
2.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发布稿)修订说明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环保 固体废物 技术规范 公告
附件2: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修订说明(发布稿)
1. 修订背景
为配合三峡工程水库蓄水,2003年6月底前要对库区进行环境保护清库工作,主要进行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为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三建委原移民开发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
在这一规范的指导下,库底的二期清理工作圆满完成,保证了水库的按期蓄水。在2006年将要按计划进行水库的三期蓄水,需要继续进行淹没区的固体废物清理工作。鉴于原规范是以二期清库为主要对象编制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有反映出规范中的一些问题,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在总结二期蓄水清库的经验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修订,同时结束试行期。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库区对二期清库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征求了库区相关人员对规范实施的意见,同时对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工厂所在地的土壤重点进行了取样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完成了规范的修订稿。
2005年4月18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对包括本规范在内的有关清库的技术文件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我们最终完成了技术规范修订的报批稿。
2. 条文修订说明
(1)总则
1.3条由于规范不仅涉及三期的清库,也将为四期清库服务,所以规范的适用范围修订为“长江三峡水库各阶段蓄水移民迁移线以下区域的固体废物清理以及处理处置”。
消落带的问题和淹没区以外但是可能对水库造成影响的废物清理问题由来已久,此次调查多有反映,同时在论证过程中专家也提出了这一问题。
但是在专家最终评审过程中,有关专家和代表认为“消落带固废清理应纳入水库运行管理范畴;移民迁移线以上的固废处理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规范内容”,所以在技术规范修订稿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2)清理的固体废物种类和条件
第四章“清理的固体废物种类和条件”是修订的重点。根据调查的结果和各方面的意见,本规范作出如下修订。
4.2条在调查中,各地反映在旧城镇拆迁后,原有的污水排放干管仍在使用,无法对其积存的污泥进行清理;另外由于城镇建设时间较早,排水管道难以确定,无法进行污泥清理。所以在本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正在使用的污水管道和埋在地下的污水排放支管内积存的污泥可以暂不予清理”。
同样的内容在也在4.4条内相应增加。
4.3条 本条是标准的鉴别指标、检测指标,是标准的核心。
通过调研,原有三项指标在二期清库的过程中,都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实际操作中,最常采用的指标是塑料的指标,因为塑料指标比较容易操作,成本低,在巴东、巫山、云阳等市县为主要采用的指标。
COD的指标在实践中发现操作时间长,一般需要两天时间,相应成本也比较高。同时在实践中COD指标主要是用于验收阶段,无法作为清库的现场监测和监督性指标。因此,在规范修订中取消该指标。
有机物指标检测相应简单,时间较短,适合于现场监督性检测。但是在清库时发现,有些地区的土壤有机物含量较高,甚至超过10%,因此需要扣除土壤本底值才合理。因此,在保留有机物含量作为检测指标的同时,在8.5条中增加“垃圾堆放点经清理后场址土壤有机物应小于等于周围土壤有机物背景值”的规定,说明清理生活垃圾的界限是土壤背景值。
4.5条在修订调研中发现,各地暂存的危险废物中,过期农药和农药废物比较多,对水库水质和当地人民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在本条需要清理的废物种类中增加“农药销售商店、摊点和储存点积存、散落和遗落的废弃农药和农药包装容器。”同时在规范其他条文的中相应增加有关规定。
同时在调查中发现,库区内铁合金工厂仅一家,而且采用铬矿直接还原工艺进行生产,铬渣中不含有六价铬,不应该属于危险废物。所以取消有关“铁合金”的内容。
(3)清理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要求
5.1条修改为“第4节所列需要清理的固体废物均应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处理处置场(厂)中处理处置。如果没有相应的符合标准的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对固体废物进行暂存,待设施建成后进行处理处置。所有固体废物的暂存必须在水库最终淹没区外进行,避免进行二次搬迁。”因为原有条文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各地区均已经建设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且均在淹没区以外。但是为防止二次搬迁,提出“所有固体废物的暂存必须在水库最终淹没区外进行,避免进行二次搬迁”的要求。
取消原5.2条“所有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场地的选择必须满足相应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因为在其他条款中均已经体现。
5.3条 增加经处理的垃圾和污泥可以用于城市绿地的内容。
(4)验收
8.5条 取消“重点检查1万吨以上的垃圾堆存点”的内容,因为在三、四期清库中大于1万吨的垃圾堆已经很少了。
(5)测试方法
9.3条 为呼应4.3和8.5条的修改,增加“土壤背景值测定应在距生活垃圾堆放点边缘100米以外进行取样”的规定。
(6)其他
对原规范中的一些文字作了修订,以使规范文字更加合理、通畅。同时根据标准的格式规范,在封面增加了英文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