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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如何给这家面粉厂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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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中国质量报第7版发表了《该怎样给这家面粉厂的行为定性》一文,列举了某县质监局在查处一面粉厂时,围绕如何对该厂违法行为定性的问题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文章一经刊出,引来众多热心读者的积极参与探讨。本期选刊两种观点,供读者朋友参考。

——编 者

  读者钱卫峰、冷付春认为,该案应定性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违法事实认定的关键在于必须首先掌握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二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必须是由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三是应受处罚行为是法律规范规定应受制裁的行为。

  以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为判定标准,该面粉厂的违法行为有三种,即冒用厂名厂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以假充真。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只是表面现象,要真正了解企业违法的目的,正确认定该面粉厂的违法行为,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法条竞合;二是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

  该案中,面粉厂生产的面粉和普通面粉的指标完全相同,根本不是什么高筋小麦粉。对案情分析可知,由于面粉厂在其生产的高筋小麦粉经抽样检验并没有达到高筋小麦粉的标准,该面粉不符合其产品说明中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判定产品是否为合格品的一项规定,“不合格”与“合格”产品的区别则多种多样,包括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是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明示的质量状况(包括明示的档次、等级),是否不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能;因此,面粉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面粉厂按照GB1355-1986标准生产的小麦粉,冒充同类产品中的高筋小麦粉,这种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假充真”的规定。“假”与“真” 产品的区别在于使用性能不同,或者特征、特性不同;原国家质监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以假充真是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而该厂标注的厂名、厂址经调查确认是擅自使用外县一面粉厂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根据该条,可以认定此案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据此,该面粉厂实施的上述行为同时符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假充真及冒用厂名厂址三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面粉厂在冒用厂名、厂址的同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以假充真,此种情况属于数个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面粉厂的行为应定性为冒用厂名厂址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也可定性为冒用厂名厂址和以假充真。从该案来看,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应该是其最主要的违法行为,也是其违法生产的目的,可以此定性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等值的罚款。

  读者曲耀朋认为,应该对面粉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理由如下:

  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该案中,面粉加工企业生产高筋小麦粉执行的标准是GB/T8607-1988,而生产普通小麦粉执行的标准是GB1355-1986。可以看出,高筋小麦粉和普通小麦粉执行的标准并不一样,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作者:许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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