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修订的《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这标志着《黄河水量调度制度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建设已全面完成。
原《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于2003年5月22日印发实施,5年来,在有效应对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维护黄河水量调度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依据该规定,已成功处置小流量突发事件21次,初步建立起了水量调度应急管理机制。
此次修订主要是顺应黄河水量调度新形势的需要,紧密结合水量调度的生产实际,对原规定中与新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的部分进行了全面修订:一是依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将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干流延伸至支流,并在应急处置措施上与《黄河流域抗旱预案(试行)》不同预警等级响应措施相对应;二是根据近年突发事件出现的规律和趋势,对突发事件分类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支流小流量突发事件,以及近年调度中频繁出现的因保障电网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紧急调整水库泄流或河道引退水指标的突发事件,删除了原规定中引水口门、枢纽突然遭受人为干扰、发生机械故障的突发事件,以及已有专门规定的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三是充分体现《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确立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区别地规定了干、支流出现突发事件时有关各方的职责,其中支流出现突发事件将主要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四是根据实际需要,优化和调整了断面水文测验的频次和要求,对支流测验频次规定了一定的幅度,既考虑与《黄河流域抗旱预案(试行)》的衔接,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专家介绍说,《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的修订,不仅解决了原规定与现有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协调的问题,而且进一步完善了黄河水量调度制度建设,使2003年初步建立起的黄河水量调度应急机制更加完备。它既是对《黄河水量调度条例》规定的应急调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黄河流域抗旱预案(试行)》的配套制度规定,对进一步规范黄河水量调度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修订《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是黄委完善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2006年国务院颁布《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后,黄委一直致力于有关配套办法的制定和调度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2007年,组织开展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制订,同年11月由水利部颁布实施。细则明确了黄河水量调度的精度控制要求、支流水量调度管理的模式,规定了干流控制断面预警流量和重要支流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和对应的保证率,以及责任人名单、用水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用水统计资料报送、水量调度公告与通报的时限要求等。2008年6月,黄河防总印发《黄河流域抗旱预案(试行)》,将黄河流域干旱事件分为区域干旱、供水量不足和断面预警三大类,明确了干旱预警的等级和启动条件以及采取的措施。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此次又进一步修订了《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