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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双保险确保特设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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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8月1日开始,陕西装配有特殊移动式特种设备的机动车辆在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年审,必须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法的安全检验报告,并作为机动车安检的必要条件之一,以确保这些车辆的安全运营和作业。

  机动车辆车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流动式起重机械(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这些都属于特殊的移动式特种设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这些特种设备必须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但是往往这些特殊的移动式特种设备不仅不按时检验,甚至为了达到超重、超高起吊目的,拆除安全装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法定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是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年检的单位,经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的专业机构。

  这两个机构承担的职责不同,既相互独立,又都是车辆安全运行的检验机构。为了彻底杜绝装备有移动式特种设备的机动车辆的安全隐患,实施联动机制,现在,陕西机动车安检机构在开展涉及移动式特种设备的机动车辆检测工作前,要对机动车辆所装配的车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流动式起重机械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检验合格证明进行审验核查,即审验其是否在有效期内,核查其是否经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所出具。对无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合格证超过有效期限及未经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涉及移动式特种设备的机动车辆,不予检验。

  同时明确要求,承担移动式特种设备检验的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移动式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建立与机动车安检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配合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审验工作。为配有特殊移动式特种设备的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营和作业提供可靠保障。

作者:王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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