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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两纺织企业因产品标注问题引起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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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三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纺公司)产品金雀牌棉纱,是福建省内纺织行业执大旗者之一。近来,因其与福建惠新轻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新公司)的纠纷,凸显纺织行业普遍存在的成分标实不符的质量问题。

  惠新公司:棉纱中含有涤纶成分

  2008年4月,惠新公司接到一位客户的投诉电话,称他们向惠新公司购买的标称“棉100%”全棉的帆布产品中居然掺杂着涤纶,经染色后出现色差斑点,致使他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们要求惠新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

  对此,惠新公司立即召集相关技术管理人员查找原因,经过技术人员内部排查后,全面分析了尚有库存的三纺公司金雀牌OEC10支标注为“棉100%”的棉纱后确定:在三纺公司的该批棉纱中含有涤纶成分。惠新公司随即致电三纺公司,将“棉100%”棉纱中含有涤纶的事情告知,并发去《质量问题反馈》。

  三纺公司:染色色差与提供的棉纱线无关

  三纺公司随即派员到惠新公司了解情况,并取走染色色差斑点布样。4月23日,三纺公司给惠新公司传真一份三纺公司生产技术部出具的《关于红色帆布染色质量问题分析报告》。此份“分析报告”中否认了此次质量事故原因是由三纺公司提供的金雀牌OEC10支标注为“棉100%”的棉纱造成的,并请惠新公司在生产管理方面作认真细致的核查。

  “我们接到惠新公司的《质量问题反馈》后,立刻组织技术人员到公司仓库内将存放的该品种棉纱按生产批号进行抽样,共抽检了11个批号,生产日期分别为2008年1月4日~10日、3月24日~30日,经过对棉纱的成分化验分析,确认以上11个批号的棉纱均不含涤纶纤维。”三纺公司如是说。“惠新公司从2007年12月31日开始向三纺公司陆续购买OEC10支棉纱,经过其检验后,将OEC10支单纱并捻加工成OEC10S/2双股线后,再织成帆布并染色。可见,惠新公司的布面质量问题完全有可能是由于自身管理不善,在将OEC10支单纱并捻加工成OEC10S/2双股线的过程中,混入了其他公司生产的含涤量超过百分之十几的棉涤纱。此次惠新公司的帆布出现染色色差的质量事件与三纺公司提供的棉纱线没有关系,三纺公司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

  质检部门:棉纱产品含量需正确标示

  在接到此次质量投诉后,福建省永安市质监局非常重视,依法扣押了惠新公司库存中尚未开封的金雀牌OEC10支棉纱,并经三纺公司派员确认抽取棉纱样品,送至三方认可的权威纺织品检验检测机构福建省纤维检验所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棉100(含微量涤纶),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产品不符合《FZ/T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要求。根据该标准相关规定,“仅有一种纤维成分的产品,可表示为:100%棉、纯棉、全棉”、“纤维含量为100%棉、纯棉、全棉,允差为0”、“ 纤维含量≦0.5%,可不计总量,标为‘含微量××’”。而三纺公司供应给惠新公司的OEC10支棉纱标明“成分:棉100%。”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工作人员表示,生产、销售企业均必须向消费者告知实情。棉纱产品含量若含微量涤纶的其正确的标示是,在标注棉100%的同时,还应当标注含微量涤纶。

  律师说法: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当地一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三纺公司此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二十六条关于“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同时也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的规定。

  据悉,在记者发稿前,三纺公司和惠新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就此次质量纠纷事件,记者电话采访了三纺公司有关负责人,他表示公司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的,但也承认生产部门是按照旧标准实行的,新标准未实施是由于厂内技术部门没有下达。据了解,《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FZ/T01053-2007替代旧标准FZ/T01053-1998,新标准于2007年5月29日发布,于2007年11月1日实施。

作者:王建闽 王志栋 江东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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