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寻求“零口供”的突破口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内容提要吉林省四平市质监局在查处一起某建筑工地使用无证产品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在无法取得口供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打破传统办案思路,积极从外围调查收集证据,先后查访有关单位,请外埠企业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实地辨别真伪,收集了大量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迫使当事人在事实面前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实现了质监办案“零口供”的突破。

  吉林省四平市质监局近日接外埠知情人举报:“四平市某建筑工地购进一批无生产许可证螺纹钢,正在工地卸车,请质监部门查处。”

  接举报后,该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成专门的建筑工地产品质量执法队伍,按照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立即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了突击排查,最后,稽查人员找到被举报的工地。

  执法人员对该工地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做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共有待使用Ф20mm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50吨,钢筋上无标牌,且现场未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情况表明举报属实。执法人员当即对50吨钢筋予以查封。当日下午,该市质监局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建筑公司提供了该批钢筋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不承认该批产品无证。该市质监局随即给该批钢材的生产厂家发函核实,经厂家鉴定,产品质量证明书属伪造。执法人员积极与生产厂家电话联系,并将经销人出示的材质单寄给对方。经厂家辨认,该材质单仍属伪造,该厂这样的材质单3年前已作废,并且厂家已改制,此螺纹钢不属该企业生产。

  在事实面前,建筑公司承认这批钢筋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不是厂家的,是供货方提供的,且没有生产许可证。该批钢筋共进货50吨,进价是5100元/吨,还没有开始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该市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建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已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

  据四平市质监局负责人介绍,该案的相对人是一家著名的建筑企业,业绩比较突出。在该案调查中他们拒不配合,并找来社会闲散人员干扰办案,使稽查人员无法取得口供,也无法直接取得真实的相关材料。执法人员打破传统办案思路,积极寻求“零口供”案件的突破口,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从准备应对行政诉讼的视角,积极从外围调查收集证据。他们先后查访有关单位,请外埠企业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实地辨别真伪,收集了大量证据材料,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做到了环环相扣,无懈可击,实现了质监办案“零口供”的突破。

  该案关键性的突破是对钢筋材质单的认定。相对人称“我花钱买的国标钢材,又有许可证和材质单,产品没有问题”。由于相对人拒绝提供提货地点及有关证明材料,稽查人员通过辽宁省某市钢铁公司确定的鉴定结果,初步掌握了无证钢材的有关证据。最终得出了该工地购进的50吨钢筋属无证产品结论,该案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有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某市质监局协助调查函、生产厂家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书(有厂家公章)等。在大量证据面前,相对人不得不承认其所犯的错误,承认了低价购进无证钢材的事实。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经过多方取证,取得了对该案查处的证据关键性突破,最终形成了锁链性的证据材料。

  该案执法人员行动迅速,检查及时,在调查过程中取证细致,并且能对提供的证据及时发函逐一核实,这是案件办理的关键性突破点。

作者:成宝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2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