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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给这家面粉厂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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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县质监局对辖区内面粉加工企业检查时,发现一面粉加工厂生产的高筋小麦粉包装袋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却是邻县一面粉加工厂的厂名、厂址。经与邻县质监部门联系,邻县确实有这家企业,同时,抽取面粉样品进行检验,该企业生产的高筋小麦粉和普通面粉的指标完全相同,根本不是什么高筋小麦粉。

  在对该案定性上,该县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一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二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面粉加工企业标注的厂名、厂址在邻县确实存在。《产品质量法》第30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所以,该案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3条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判定产品是否为合格品的规定。该企业生产的高筋小麦粉经抽样检测,与普通面粉的指标完全相同,存在主观上故意欺骗、蒙蔽消费者的事实,可以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故该案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面粉加工企业生产的高筋小麦粉与普通小麦粉生产工艺一致,不具有高筋面粉的特征和性能,属于以普通面粉冒充特殊面粉的欺诈行为。因此,该案可以认定为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2条和第50条的规定处罚。

作者:王金财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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