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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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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居住区、小区、组团(街坊)三级配置

  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建设优美、和谐、宜居新家园,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与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实际发展需求,对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进行修订;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市建委批准的《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于2008年9月1日颁布实施。

  该《标准》含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全文分为: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五个章节。

  新《标准》千人指标较原指标有一定的提高,重点增加了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突出表现六个特点:一是完善了教育类设施、增加了养老设施的项目内容,按人口出生率、升学率和老人所占比例,折算为千人座位数,并考虑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老年人及外来务工人群的关心,以此确定的千人指标也更为科学合理。二是文化体育设施项目和指标的调整,倡导了人们追求健康、文化的精神,完善了居民文化活动与健身场馆设施,为全民的身体素质和文化修养的提高创造了条件。三是完善了社区服务、行政办公机构,从实际需要出发,增加了项目内容和面积指标,体现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完善了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早点铺、菜市场、便民超市等,明确了服务半径,方便了居民生活。五是对居住区的停车指标进行了细化,确定了不同的分类执行标准,适应性更强。同时完善了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市政设施。六是增加了弹性控制内容,将建筑面积分为控制性和指导性两类控制;而对用地面积全部采用刚性控制,按照不同性质合理的容积率确定用地面积指标,做到既满足需求又合理利用土地。

  新《标准》提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居住区、小区、组团(街坊)三级配置。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层面的综合配置。

  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发挥其规模集聚效益,居住区级商业性与文化性的设施宜集中配置。居住区级公建中心应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沿居住区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

  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社区可将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成中心。对可以与社会化服务对接的项目宜采用配置服务窗口的形式,集中配置一站式服务楼。

  社区主要对外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既要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的服务半径,又要兼顾各级行政辖区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

  初中可以与高中结合配置,运动场可兼用。当结合配置时,用地面积可适当降低。

  居民运动场可结合居住区公园配置,居民活动场可结合小区和组团级绿地配置,但不得挤占公园和绿地中的绿化面积。鼓励学校文体设施定时对外开放,以满足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的需求。

作者:佚名 来源:北方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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