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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企业不得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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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南京检验检疫局在对擅自添加CCC标志且收到检验检疫部门的整改通知后弄虚作假欲蒙混过关的南京某冰箱生产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时得知,该企业此次违法行为已受到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在验证情况属实后,该局依法终止了对此案件的办理。

  2008年6月12日,南京局在接受了该冰箱生产企业的报检后,于6月19日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检验,发现该批出口冰箱外包装下端皆印有“CCC”标志。经核实,该企业该品牌和型号的冰箱并未获得CCC认证。为此,检验人员要求企业更换无“CCC”标志的外包装。7月10日,南京局再次到企业进行检验和验证整改情况时发现,该公司仅用约10平方厘米的牛皮纸黏在该批出口冰箱原外包装“CCC”标志处,并未如该企业负责人所称“印有‘CCC’标志的包装箱已退回纸箱厂”,遂立案调查取证。经充分调查,南京局依法认定该企业上述做法属伪造CCC认证标志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71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且不积极整改,应当从重处罚。但因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存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6条,南京局依法向该企业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企业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然而,该企业在告知书下达后的3日内向南京局陈述情况时,提供了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企业此次违法情况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这种情况,南京局在验证情况属实后,向江苏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汇报请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终止了对此案件的办理。

作者:王生刚 向阳 马广一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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