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湖北、安徽两省质监局在武汉签署《食用农产品互认协议》(简称《协议》)。
据悉,《协议》主要内容包括5项,即产品互通、检测互认、标准互认、市场监督和工作机制。《协议》规定,凡经合法认证机构认证(定)并按规定加贴相应标志的粮油、蔬菜、干鲜果品等食用农产品,鄂皖双方在产品互通方面给予本地相应农产品同等待遇,对依法获得省级以上认可资质的省(市)级检测机构出具的食用农产品检测报告实行互认。两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省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及其规程、规范指标体系和包装标识标准,对已制定的省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及生产技术规程实行互认。指定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实行互相监督。
《协议》还规定,建立鄂皖食用农产品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轮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健全食用农产品溯源体系、监管信息服务网络,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通报制度,建设鄂皖食用农产品监管信息和标准信息发布平台,及时交流食用农产品地方标准制(修)订信息和食用农产品检测、认证(定)情况,互相通报食用农产品生产、市场监管动态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变化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