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开发区检验检疫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进口的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入境验证工作中发现,该设备进口申报所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不包括该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按照工作规定要求,该台设备货证不符,违反了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及中国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程的规定要求,为不合格进境商品。检验部门出具了不合格“检验证书”,进口企业也按照规定进行了退运。
通过对该不合格商品案例分析,警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有关进口企业单位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提高检验检疫机构和人员执法工作和技术执法水平,监督指导企业和报检单位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和报检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