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可以阻断黑色素生成,溶解色斑,从而达到祛除各种色斑的效果。”对于很多关注化妆品的女性来说,这样的语句应该很熟悉。似乎不少化妆品的说明书和广告上都有类似的说法。其实,这句话最新的出处是卫生部公布的不合格化妆品名单。上海宝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琳·蒂诺水凝香草美白柔肤水正是因为在包装上印了这句话而被列为“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不合格化妆品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甲醇、汞等有害物质超标。目前,因为9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标识不符合要求也将成为不合格化妆品的判定条件之一。
不准“吹”疗效
在此次公布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中,绝大部分产品都在标识中出现了“淡化色斑”、“快速分解黑色素”等字眼,这些用语都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的“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规定。“只有药物才能说疗效,化妆品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过去一些化妆品在说明书中把自己吹得神乎其神,误导了消费者。今后这种现象将不复存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金其璋告诉记者。
金其璋表示,化妆品具有一些改善皮肤的功能,比如祛痘、保湿,这是正常的,也是化妆品产业技术进步的成果,但是化妆品无法替代药品,无法起到治疗作用,因此,宣称化妆品的“疗效”是一种偷换概念的做法。
如何来区分“功能”和“疗效”,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可能并不容易。因此,国家质检总局继出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之后,还专门编写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其中就专门列举了部分化妆品标识的“禁用语”,包括除菌、祛疤、抑菌、杀菌、消除斑点、止脱、无斑等等。记者注意到,在卫生部两次征求意见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草案中,也强调了化妆品在标签标识中不应出现疗效及与此相关的词汇,比如特效、高效、除菌、抑菌、提高细胞再生能力等。玫凯琳公司市场部的吴女士表示:“这对于中国化妆品行业来说,肯定是件好事,因为可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维护化妆品行业的整体形象。对于我们自身来说,我们一直对于产品标识和说明书有很严格的管理,因此不会有什么影响。”
成分必须全公开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也就是说,今后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化妆品里面到底有什么了。
据悉,要求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这条规定在制定之初曾遭受不少质疑:一些企业认为这将暴露企业的商业机密;有些企业认为消费者很难掌握化妆品的成分和疗效,标识没有意义。但是,最终经过多方努力还是将这一条写入《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成分全公开对于帮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对于企业来说,只公布成分不公布配方具体数字,并不会泄露机密。”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此前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全国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化妆品原料QA工作部负责人陈创光表示,之所以我国化妆品含有违禁物和限制使用物质的现象屡禁不止,原因之一就是成分标识不完善,“很多厂家认为只要不被检验机构查出来,就可以掩耳盗铃”。他认为,化妆品成分全公开制度实施之后,将会彻底“捅破这层窗户纸”。
据悉,卫生部2007年颁布的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增加了788种禁用原料,使我国化妆品禁用原料达到了1208种。化妆品成分全公开制度无疑将为监控禁用、限用原料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要思考的是如何来保证这一制度的真正落实,这需要更多的技术力量来做支撑。”陈创光建议借此契机进一步加大我国对化妆品原料的管理力度。
记者了解到,化妆品成分全公开的实行离不开一个“转换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该目录共收录了12072种化妆品原料的中文名称。按照规定,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都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这样一来,消费者就不愁自己看不懂化妆品的成分了。
牙膏算不算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按此推断,牙膏也在此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范的产品之列。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其他法规当中对于化妆品的定义中只有“口唇”而没有“齿”。
牙膏到底算化妆品还是日化产品呢?记者查阅了其他国家的相关法规,发现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组织都将牙膏列入了化妆品范畴。而我国在现行的关税类目中,将牙膏划为日化产品(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之后,牙膏的归属到底如何划分?这个问题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也并没有得到明确答案。有些人认为牙膏这么多年来都是属于日化产品,现在突然改变肯定会给行业和企业带来很大的困难;有些人则认为既然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将牙膏列入化妆品,我们国家也应该顺势改变,否则肯定会对国产牙膏出口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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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部分内容
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这些内容: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