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湖南张家界召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会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02号令)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企业尽快了解和掌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引导企业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范食品标识标注行为,2008年9月2日,市质监局召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会。副局长彭波出席了会议,市局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区县质监局分管领导及永定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讲解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并现场解答了企业代表的疑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注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下列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营养素。

  副局长彭波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一是认真学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深刻领会规定的各项要求和精神;二是对照规定,查找存在问题;三是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标识应于2008年12月1日前停止使用,并及时按规定对新的标识标签进行备案登记。
作者:杨小泉 来源:张家界质监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5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