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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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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中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限量值参考了欧共体生态标志产品——色漆和清漆生态标准(1999/10/EC),可溶性重金属限量值参考了英国、德国、法国及欧洲经济委员会对儿童玩具材料中有毒重金属的要求(BS5665:1989、DIX EN71:1989、NF EN713、EN71: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检测所、上海涂料有限公司、上海市涂料研究所、中化化工标准化所、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研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单位:上海华生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华彩特种涂料厂、富思特制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中远汇丽涂料有限公司、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国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上海飞虎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常州市猴王涂料有限公司、北京富亚涂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俊智、赵玲、冯世芳、戚其平、吴国林、徐东群、汪道彰、梅建、黄大源、王静、熊伟。

   本标准2001年12月10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3186-1982(1989)涂料产品的取样(neq ISO 1512:1974)

  GB/T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

  GB/T 6750-1986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测定(eqv ISO 2811:1974)

  GB/T 6751-1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eqv ISO 1515:1973)

  GB/T 9750-1998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1部分:铅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 3856.1:1984)

  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4部分:镉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dt ISO3856.4:1984)

  GB/T 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6部分: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6:1984)

  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7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 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7:1984)

  3 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

  表1 技术要求

项 目
限 量 值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
200
 游离甲醛/(g/kg)                            ≤
0.1
 重金属/(mg/kg)
可溶性铅           ≤
90
可溶性镉           ≤
75
可溶性铬           ≤
60
可溶性汞           ≤
60

  4 试验方法

  4.1 取样

  产品按GB 3186-1982(1989)的规定进行取样,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品。

  4.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测定按附录A进行。

  4.3 游离甲醛的测定按附录B进行。

  4.4 重金属(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可溶性铬、可溶性汞)的测定按附录C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5.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5.2 检验结果的判定

  5.2.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1250-1989 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5.2.2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技术要求时,该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保存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该产品为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6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1998 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7 安全涂装及防护

  7.1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7.2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7.3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7.4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7.5 入住前保证涂装后的房间空置一段时间。
  (规范性附录)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测定

  A.1 原理

  涂料中总挥发物含量扣除水分含量,即为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A.2 总挥发物含量(V)的测定

  将样品搅拌均匀后,按GB/T 6751-1986 测定涂料中总挥发物质量分数(V),试验条件:(105±2)`C,保持3h。

  A.3 水分含量的测定

  A.3.1 气相色谱法

  A.3.1.1 试剂

  A.3.1.1.1 蒸馏水(GB/T 6682,三级水);

  A.3.1.1.2 无水二甲基甲酰胺(DMF),分析纯;

  A.3.1.1.3 无水异丙醇,分析纯。

  A.3.1.2仪器

  A.3.1.2.1 气相色谱仪:配有热导检测器。

  A.3.1.2.2 色谱柱:柱长1mm,外径3.2mm,填装117μm-250μm的高分子多孔微球的不锈钢柱。(对于程序升温,柱温的初始温度80`C,保持5min,升速30`C/min,终温170`C,保持5min;对于恒温,柱温为140`C,在异丙醇完全出完后,把柱温调到170`C,待DMF峰出完。若继续测试,再把柱温降到140`C)。      A.3.1.2.3 记录仪。

  A.3.1.2.4 微量注射器:1μL或20μL。

  A.3.1.2.5 具塞玻璃瓶:10mL。

  A.3.1.3 试验步骤

  A.3.1.3.1测定水的响应因子R在同一具塞玻璃瓶中称0.2g左右的蒸馏水和0.2g左右的异丙醇,精确至0.1mg,加入2ML 二甲基甲酰胺,混匀,用微量注射器进1μL的标准混样,记录其色谱图。

作者:佚名 来源:沈阳绿色标志网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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