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自治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建设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据了解,该《标准》对全区中小学校的学校设置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教师和工作人员;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是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据悉,该《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自治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要求各盟市、旗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地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