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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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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强化”的名称由来必须有根有据,“生津止渴、润肺化痰”的疗效不得随意出现在食品包装上,包括牙膏、沐浴露在内的所有化妆品也不得宣传医用效果。《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从9月1日起实施,对食品、化妆品的标注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不能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食品配料标识将更详细,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并按行政区划分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今后,未附加标识的食品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时,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后,在包括牙膏、沐浴露等在内的化妆品标识上出现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字眼,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执法查处将从明年10月1日开始。

  禁用去痘抗衰老等字眼

  记者走访多家商超发现,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比比皆是,甚至有些化妆品成分标注不清,却称添加了各种药物成分,如维生素、抗组织胺剂、收敛剂、刺激剂、中药等,宣扬美白、去皱、去疤、减肥等功能,这无疑会给消费者形成误导。根据即将实施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凡在包装上写有抗皱、除螨、杀菌、增白、防蛀、抗衰老、激活细胞组织、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而执法查处期从明年10月1日开始,即在过渡期限内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不得依据新规进行查处。

  牙膏也归入化妆品行列

  据介绍,新规定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就意味着牙膏、沐浴露等市民常用的日化品也将被列入化妆品标识管理行列。而记者在市场上发现,目前众多品牌的牙膏在包装上列举医疗作用,包括增白、除菌、防蛀等,甚至说可以治疗牙周炎、牙龈炎、牙龈出血、口腔溃疡等口腔疾病,宣传内容十分诱人,部分牙膏夸大其词的说法,使得这些牙膏不是牙膏更像是药品。新规实施以后,将对遏制牙膏虚假宣传起到积极作用。图形符号字体不能乱用

  记者在该规定上看到,新规首次明确了化妆品要在标识上标注全成分表,同时对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形式以及企业承担的责任予以规范。标识内容方面,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以及产品的净含量,且必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并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据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要求化妆品标注全部成分意义在于:一旦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出现过敏或不适的现象,相关部门便可以对照成分表,调查是否存在导致副作用的成分,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作者:佚名 来源:东北网 兰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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